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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16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其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只字未提。 2020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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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1)已经届满。《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如果权利人在3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 2016 年 10 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20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 4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3年已经届满。 (2) 李某对王某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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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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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 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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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问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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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典》第 154 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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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 "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 2 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何时归还将照相机?乙说"你不是送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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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1)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2)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实际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主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首先,关于甲的意思表示的含义问题。甲 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甲实际上是借用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实际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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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7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经过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为预防甲逃脱,并扣留了甲的一辆摩托车。 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的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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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依其性质和保护机关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律许可的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有请求、自卫行为、自助行为等 。自卫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本案中,甲为了救助自家和邻居家被洪水围困的财物,而采取的使用乙的小船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侵权 。 因为甲的行为没有给乙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侵权行为,乙就不得索取任何费用,乙不具有要求甲支付使用费的请求权,所以乙擅自扣车的行为就不属于自助行为,而当然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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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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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1)甲为 16 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 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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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每人出资 5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 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 。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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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本案中,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由于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原则,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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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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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1)有效。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故其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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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胜公司注册地在甲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 万元债务。对此,谁应当清偿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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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德胜公司为凯旋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德胜公司的债务由其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凯旋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甲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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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1000元钱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你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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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该案例中的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 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应该返还财产。但由于甲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 ,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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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 。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游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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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与其自身的意志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典》第 122 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应该返还其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不能时,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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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5日起, Z公司陆续向W公司出租钢管、扣件, 2019年8月 23日,Z公司(出租方)与W公司(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W公司向Z公司租赁钢管、扣件,租期自2019 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合同中双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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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W公司的主张应得到支持,该主张符合公平原则。因疫情防控需要W公司实际停止施工,如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计算租金,有违公司原则。故W公司要求减免停工期间租金的主张应得到支持。考虑到双方对于全球性疫情的发生均无法预见,出租钢管、 扣件等建筑辅助材料获取相应租金,是Z公司最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疫情发生对Z公司的经营亦有一定影响,而W公司在疫情发生前即未按约支付租金,在疫情发生后未及时与Z公司沟通减免租金事宜,在工地复工后仍未及时给付租金,导致诉讼。故以双方共担停工期间损失为原则,平衡双方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应支持W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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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 300 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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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1.甲乡政府虽然属于有管理权的政府机关,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2.该案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 :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法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系刑事案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该事件由行政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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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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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状态,并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二者具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二者适用对象的差别也决定了二者的具体规则与法律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别。由于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因而可以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抽象规定。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由于各个形成权的规则较为特殊,例如,不同情形下的撤销权、解除权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很难进行统一规范,应当根据所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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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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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违反义务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因此,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竞合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 第四,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任意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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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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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倡导和鼓励,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 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法律责任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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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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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后,撤销权、解除权等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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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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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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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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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就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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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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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严格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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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代理与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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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代理和居间的相似性在于:(1)居间人和代理人一样需要取得委托人的授权;(2)居间人和代理人一样并不成为委托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代理和居间的区别在于:(1)居间人并没有获得代理权,其义务不是代理或者独立完成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商业机会,供其选择;代理人要获得代理权。(2)居间人不需要对相对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活动仅限于提供信息和媒介;代理人需要独立作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3)居间行为本身并不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至少不能产生使委托人承受的后果,居间人只是提供服务,但是其不能决定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对相对人独立承担合同上的责任,这显然与代理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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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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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1)代理人以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凡是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要素,也不得适用代理。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不得代理。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就包括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者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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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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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是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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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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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即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是欠缺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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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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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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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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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代理,是指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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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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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重大误解可以是单方面的重大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重大误解。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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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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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1)性质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揭示其事实构成,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揭示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评价,属于价值判断问题。(2)发生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完成,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是否生效的问题。(3)判断标准或者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要求当事人和意思表示两项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当事人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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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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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利)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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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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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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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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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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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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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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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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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或者为恢复被损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各种合法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依其性质和保护机关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其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律许可的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其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受多个法律部门的保护,在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保护,也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裁判或者仲裁。至于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的请求,则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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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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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根据形成权行使的效力,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使法律关系产生的形成权。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行为的追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等。 (2)使法律关系效力变更的形成权。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3)使法律关系效力消灭的形成权。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得比较多,包括: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撤销权,债的保全的撤销权,解除权人的解除权,抵销权人的抵销权。 形成权除权利人直接行使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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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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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人格利益的范围逐步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理论上说的人格权除《民法典》规定的种类之外,还有贞操权等。人格权可以为一切人普遍地享有,一般具有专属性。 (2)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者取得财产的人,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由主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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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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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指该项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延期抗辩权是指可以暂时阻止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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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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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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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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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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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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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普通合伙的财产并不具有完全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独立性。 (2)合伙人对普通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普通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及全体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 (3)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普通合伙债务时的顺序。对此,我国民事立法采取补充连带责任。即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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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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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共同构成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是两者性质不尽相同。 (1)关于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法律性质。因为现金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所以合伙人以现金出资的,应该归合伙人共有;以实物出资的,如果合伙人约定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则实物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果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则出资实物本身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果以技术专有权出资,则该项技术为合伙人共有(准共有);如果是以技术的使用权出资,则此技术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项使用权也成为合伙人准共有的对象;以信用、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人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关于合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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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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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有限合伙,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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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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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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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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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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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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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法人和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二者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如下。 (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生死存亡是自然现象;法人则不一样,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 (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的生命密不可分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的内容。而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自然人的生命密不可分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的内容。 (3)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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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有无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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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作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和自然人都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法人是组织体,是法律技术的产物,而自然人是有机体。法人有人格权,只是法人人格权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人格权的特殊性。 第一,法人作为组织体,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第二,法人的人格权一般与物质利益有较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格权(如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可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笔难以计算的财富。 第三,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转让,因为这些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财产权。 第四,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决定了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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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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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而且是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法律认可或者依法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创立人的财产相互独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人的成员或创立人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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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法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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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清算法人,是指处于清算状态中的法人。企业法人被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从解散的事由出现到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法人一直处于清算状态。处于清算状态的法人称为清算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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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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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正义、平衡。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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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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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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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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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承认个人可以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了他的责任能力。从意思能力的角度看,责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有区别。 (1)法律设置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目的是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传统民法上,行为能力实质上是以理性的判断能力即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责任能力是以对不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为基础的,因此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显然要高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有识别能力的人不一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早熟的儿童。当然,完全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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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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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二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2)民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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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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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有内在联系,但又意义不同的法学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既可以称其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其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互相对立并不可替代。 (3)尽管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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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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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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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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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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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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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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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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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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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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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行为可以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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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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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如下:(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实质上是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则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两者的根本区别。(2)民事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仅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3)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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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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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是使原来的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生活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通过价值判断将一部分社会生活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而这部分社会关系一旦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态,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能由此发生的纠纷,具有了可诉性的特征。 (3)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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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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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简言之,这些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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