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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16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其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只字未提。 2020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 "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2021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 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 "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 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4) 若2016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20 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是:(1)已经届满。《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如果权利人在3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 2016 年 10 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20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 4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3年已经届满。 (2) 李某对王某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 "2021年1月30 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由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 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 (4)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出自 民法信阳师范  联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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