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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文字之祸的蔓延 |
| 曾静案和吕留良案发生后,雍正和官员更加注意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文字狱和准文字狱接踵发生。
七年(1729年)十二月,湘抚赵弘恩折奏,浏阳县发现《朱姓家规》一书,端首称谓条内,有“侏㒧左衽,可变华夏”二语。赵就此说:“当此圣明之世,饮和食德,在在蒙休,乃敢肆其犬吠,狂悖亵慢”。以为朱姓是曾静一党,严加审讯,没有结果,遂将《朱姓家规》送呈雍正。“侏㒧左衽,可变华夏”,是汉人观点,具有普遍性,《朱姓家规》所写,并没有反清的特殊意义,而且与曾静案毫无关系,雍正因此指示不必深究,但要对朱姓严加教育,以警其余。 张熙往见岳钟琪时,说他听说广东有屈温山,诗文很好,亦不出仕,可惜没有见过,岳为引诱他上钩,说藏有屈温山集。八年(1730年)十月,署理广东巡抚傅泰看到《大义觉迷录》,因“屈温山”,想到广东著名学者屈大均号“翁山”,认定屈温山是屈翁山读音之误,遂查到屈翁山文外、诗外、文钞诸书,发现其中“多有悖逆之词,隐藏抑郁不平之气”,遇到明朝称呼之处俱空抬一字。这时屈大均已死30多年,其子屈明洪任惠来县教谕,自动到广州投监,交出所存乃父诗文及刊版。傅泰因以其为线索,进行严审,并上报雍正。刑部议请按大逆律问罪,屈大均戮尸枭示。雍正以其子自首,减等论处,终将他的后人流放福建,诗文毁禁。 徐骏,江苏昆山人,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中进士,选庶吉士。作诗有“明月有情还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句,被人告发“思念明代,不念本朝,出语诋毁,大逆不道。”雍正说这是讥讪悖乱的言论,将他照大不敬律斩决,文稿尽行焚毁。徐骏出身大官僚家庭,青年时骄狂暴劣,据说暗置毒药,害死其塾师,因而为情理所不容。但他“明月清风”诗句,本为文人骚客所滥用的辞藻,与反清复明思想风马牛不相及。他死于文字之祸,不能说不是冤枉的。 八年(1730年),福建汀州府上杭县童生范世杰读到《大义觉迷录》,向福建观风整俗使刘师恕投递词呈,斥曾静,颂雍正,刘师恕称赞他“忠爱之心可嘉”。待到福建学政戴瀚按考到汀州,他又上呈文,说曾静的话是“逆天悖命越礼犯分之言”,对曾静指责雍正的言论一一加以驳斥,说雍正在继位之前,以子道事父母,以臣道事君父,授受之际,“三兄有抚驭之才,钦遵父命,让弟居之,而圣君不敢自以为是,三揖三让,而后升堂践天子位焉。”说明雍正同诸兄弟和睦,得位正当,没有弑兄屠弟的事。他还说雍正世道比三代还强,为生于这样的盛世而庆幸。他满以为会得到学政的赏识,岂料遭到拘禁审问。原来戴瀚问他三兄让位的话从何而来,是什么意思?范世杰供称,在汀州城里,人人都是这样说的。戴瀚很敏感,理解为这是讲诚亲王允祉有抚驭之才,应该当皇帝,所以严厉追问,并立即将范世杰呈词上奏。雍正认为他做得很正确,说地方大员若能对这样的事情不隐讳,范世杰之类的棍徒匪类必能尽除。遂命戴瀚会同督抚密审,又准情度理,认为范世杰是一个企图侥幸进身的小人,不会有多大背景,不必铺张扩大事态。随后,戴瀚与福建总督刘世明、巡抚赵国麟密讯范世杰,重点审问三兄让位的话头。范供称,他知道雍正序居第四,他即位,必是三个哥哥让位,所谓三兄,不是指第三个哥哥,而是长、二、三三位;说三哥有抚驭之才,也不是真知道,只是想天家的龙子龙孙自然都该是贤才,他们让位,更说明皇上聪明天纵。他将三兄解释为三个兄长,是为避允祉的实指所进行的诡辩,因为他听人说过:“朝廷家有个三爷,虽然有才,乃是秉性凶暴,做不得人君。”不过他的原意还是说允祉尽管有才,做不了皇帝,雍正不是抢皇位,谦让再三才坐的龙廷。三位疆吏审不出什么来,只能说他造言生事,建议将他押交原籍地方官,严加管束,每逢朔望,令其宣读《大义觉迷录》,若再多事,即行治罪。雍正于九年(1731年)六月同意了他们的处置办法。 范世杰写呈时23岁,不甘于童生地位,想借指斥曾静、颂扬雍正为进身之阶,哪知这是政治斗争,岂能儿戏。颂圣要颂在点子上,讲雍正继位,要以上谕为准,添枝加叶,将民间传说写进呈文,岂非自讨苦吃!好心不得好报,这是他利令智昏,也是咎由自取。颂圣是范世杰呈文的主旨,仅因三兄让位的话饱尝铁窗风味,亦见雍正朝文字狱的凶残。范世杰说雍正推辞帝位的话,在其即位之初,遣使到朝鲜告康熙之丧,朝鲜接待人员就听说:雍正在康熙死后六七天才登极,是因“新皇屡次让位,以致迁就”。这是官方讲雍正推让,范世杰也讲这个问题,就有了错,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江南崇明县人沈伦,著有《大樵山人诗集》,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九月病故,该县施天一与沈家争田产,遂挟嫌首告沈伦诗内有狂悖语句,江南总督赵弘恩查出沈伦名在沈在宽案内,诗板藏在苏州沈苍林家,就捉拿沈伦嗣孙沈自耕、沈苍林、施天一等人,彻底查究。雍正极表赞同,在赵弘恩的奏折上写道:“凡似此狂妄之徒,自应彻底究惩,以靖悖逆风习”。此案如何结局,未见资料。施天一以诗句狂悖告诘仇人,则是文字之祸成风的一种表现。 吴茂育,浙江淳安人,官宛平县丞,著作《求志编》,被族弟、生员吴雰告发,浙江总督程元章立即拿审,认为该书评论古今,“语言感慨,词气不平,肆口妄谈,毫无忌惮”。该书一种本子上的李沛霖序文,于纪年处只用干支,书“癸卯九月”,不写雍正元年,更干法纪。雍正夸奖程元章办理得体、用心,要求他“严加审究,毋涉疏纵”,并向他讲解这种匪人比盗贼有害的道理:盗贼有形迹外露,该管有司不想惩治也不可能,而托名斯文,借口著述的奸匪,尽可置之不问,所以除盗贼易,除思想犯人难。而地方官不尽心的原因,在于不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也在于怕烦劳和招人抱怨,因此,做纯臣就“不可因远‘多事苛求’四字之嫌,而贻误于世道生民”。《求志编》的另一种本子,有吴茂育的自序,就书写了清朝年号。究竟该书有无吴雰、程元章等人所说的狂悖文字,这也是人们理解的问题,当文字狱盛行之时,原是可以任意添加这个罪名的。 上述数案,发生在雍正后期,它们与前期的汪景祺、查嗣庭、钱名世等案有所不同,汪、查、钱等之获罪,虽同文字有关,但是涉及年羹尧、隆科多的政治斗争中了,曾静案和吕留良案发生之后,使事情发生了变化,后来出现的徐骏诸狱,犯事人本身没有政治主张,也未牵涉政治集团,完全是受了文字之累。所以雍正朝的文字之祸,有着发展变化,前期是政治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后期则是加强思想统治的问题,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前期遭祸的人,以及曾案中人,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后期冤情更增,多是无辜受害者。如果说雍正搞汪、查、钱、曾还有一定道理,那整治吕、屈、徐等文人,则纯粹是出于强化思想统治的需要,适足表现君主文化专制主义的严密和反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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