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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论赋税 |
| 税,最后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来源之一支付,或由它们不加区分地共同支付。我将尽我所能地对以下各点做出清楚的说明:第一,打算对地租课征的税;第二,打算对利润课征的税;第三,打算对工资课征的税;第四,打算不加区分地对这三项私人收入课征的税。由于要分别研究上述四种赋税,因此本章第二节将分为四项,其中三项还得进一步细分。从接下来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许多赋税最初是打算加于某项收入来源的,结果却并不是由这项收入来源支付。
在我着手考察各种赋税之前,有必要先说明关于一般赋税的四个原则。 (一)每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应该尽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是说按照他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的比例,对维持政府做出贡献。一个大国政府的支出对于每个个人而言,就像一宗大地产的管理费对于这宗地产的共同承租人而言一样,每个承租人都应当按照各自在地产中的利益的大小来对管理费做出贡献。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是遵守还是忽视这条原则。无需多说,一个国家的赋税如果仅由上述三种收入来源之中的一种来源负担,而其余两种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等的。在下面对各种不同的赋税进行考察时,我不会更多地关注这种不平等;在大多数案例中,我将只考察由于某种赋税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特定私人收入上面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二)每个国民必须缴纳的赋税应当是确定的,不能是随意决定的。缴纳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对每一个纳税者及所有其他人都应当是清楚明白的。否则,每个纳税人就会或多或少地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乘机向其讨厌的纳税者加重税额,或以加重税额为恐吓,勒索礼物或贿赂。赋税的不确定会鼓励税吏的专横,促进他们的腐化,导致这一类人到哪里都不受欢迎,即使他们并不专横或腐化,也会是这样。在课税中,每一个人纳税的确定性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从所有国家的经验来看,我相信,极大程度上的不平等也不及极小程度上的不确定的危害那么大。 (三)各种赋税征收的日期和方式应当为纳税者纳税提供最大的方便。地租税或房租税应在通常支付地租或房租的同一时期征收,因为这样安排对纳税者最为便利;或者说,这个时期他最有钱纳税。对作为奢侈品的消费物品所课之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支付的,通常也应采取对他十分便利的方式。他可以在每次购买这类商品时缴纳少许赋税。他有购买或不购买的自由,如果他因为这种赋税的征收而感到困难,那就是他自己的问题。 (四)每种赋税的征收应有所安排,尽可能地使从人民那里征收到的钱或者人民损失的钱不要多于最终国家得到的税收。如果从人民那里所征收的钱或人民所损失的钱远多于国家最终的税收,一般是下面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征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他们的薪水吞掉了大部分的税收,而他们索取的礼金或贿赂对人民则是一种额外增加的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以投入这些事业的一些资金缩减乃至消耗一空。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施以没收财产或其他处罚,常常使他们破产,因而社会便失去了由使用他们的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赋税的不明智是逃税的巨大诱因。但对逃税的惩罚又势必随着引诱的增强而增强。这样的法律首先造成了引诱,然后又在本该减轻赋税的情况下按照引诱的大小惩罚逃税的人,这是与一般的司法原则相反的 上述四条原则,道理明显,作用显著,每一个国家或多或少都注意到了。它们都从各自的判断出发,尽可能地设法使税收和预先设计的一致,在纳税时间和纳税方式上对纳税人尽可能确定和方便,并参考他们各自的赋税比例,尽可能避免给人民增加更多的负担。但下面对于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简短述评,将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取得相应的成功。 第一项 租金税、土地地租税 对土地地租课征的赋税有两种征收办法,第一,按照某种标准,给不同地区分别评定出一定的地租水平,评定之后就不可以变更;第二,也可以使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化而变化,随土地耕种的改善或恶化而有增有减。 如果每个地区按某种固定的标准评定土地税——像英国的土地税那样——那么,这种税即使在设立之初是平等的,也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各地耕作上不同程度的改良或懈怠而变得不平等。在英格兰,由威廉和玛丽第四年的法律所设定的各郡和各教区应课征的土地税甚至在设定之初就是不平等的。因此,这种赋税违反了上述四原则的第一条。但它完全符合其他三条。它是完全确定的。纳税的时间就是交租的时间,对纳税人是极方便的(虽然在所有的情况下地主都是实际纳税人,但税款一般都是由佃户先垫交,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再减去这一部分)。这项赋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比能提供差不多相同收入的任何其他赋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都要少。由于一个地区的税额不随地租的增加而增加,君主并不分享地主从土地改良中所得的利润。这种利润有时诚然会造成同一地区内其他地主的破产,但剩下的地主因此而需要增加缴纳的赋税总是很少的,不会阻碍土地的改良,也不会使土地产物的产量降到本来会有的水平以下。由于它没有减少产物产量的趋势,它也不会有提高产物价格的趋势。所以它不会阻碍人民的勤劳。地主除了纳税的不可避免之外,也不会因此有其他不便。 不过,英国的地主由于土地地租的估值不变而获得的好处,主要是由于与赋税的性质无关的某些外部状况。 自从英国建立土地评估制度以来,部分地由于国家的几乎每个地区都得以繁荣,几乎所有地产的地租都在持续增加,而鲜有下降。因此,几乎所有地主都因为地租估值不变而赚到了按照现有地租应该多缴的那部分赋税。假如国家的状况有所不同,假如地租由于耕种的恶化而逐渐下降,那地主们的情况则会相反。在英国大革命后,地租评估的不变性就对地主有利,对君主不利;换一种情况的话,则可能会对君主有利,对地主不利。 由于赋税是以货币缴纳的,所以对土地的估价是以货币表示的。自从这种评估确定以来,银价一直很固定,铸币的法定标准在重量或纯度方面都没有什么改变。假如银价显著上升,像在美洲银矿发现以前的两个世纪里那样,那估价的确定性将使地主很吃亏。如果银价显著跌落,像在美洲矿产被发现之后至少一个世纪里那样,则估价的确定性会让君主的这部分收入减少许多。假如货币标准有重大改变,同等重量的白银,或被降低面额,或被提高面额——例如,1盎司白银,原来铸成5先令2便士,现在铸成2先令7便士,或铸成10先令4便士——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会损害地主的收入,在后一种情况下会损害君主的收入。 所以说,只要环境发生了变化,这种估价的固定性要么会给纳税人造成巨大不便,要么会给国家造成巨大不便。而在时代的变迁中,这种环境的变化在某个时候是必定会发生的。但各个帝国虽然像人类所有的其他创造物一样,迄今证明全都是要灭亡的,它们却总是想要永远存在下去的。所以,每一种想要和帝国一样永久的制度,不仅应当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中是方便的,而且应当在所有的环境中都是方便的;或者说,不仅应当适合那些短暂的和偶然的环境,而且也要适合必然的、因而总是相同的环境。 地租税随地租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耕作的改善或懈怠而增减,这被法国的称自己为经济学派的那些学者推崇为最公平的赋税。他们认为,一切赋税最终都要落在土地地租上,因此对土地地租的课税应该平等。说所有的赋税应该尽可能平等地落在承担这些赋税的最终源泉上,这肯定是对的。但是他们用来支持自己的非常微妙的理论的,是形而上学的论证,我们不必进行这种令人不快的讨论,以下的评论足以说明,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地租,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其他资源。 在威尼斯境内,一切以租约形式交与农夫的可耕土地,都是从地租中征收1/10的税。租约要在各省或各地区赋税官所保管的公证记录中登记。如果地主自己耕地,其地租由官吏公平估价,并可以扣减税额的1/5,因此对这种土地地主只按所估价地租的8%而不是10%纳税。 这种土地税肯定比英格兰的土地税更加公平。但它或许没这么确定,而税额的评估也可能会常常给地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它在征收上也可能要耗费更多的费用。 不过,也许可以设计一种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这种不确定和减少这种费用。 比如,可以规定地主和佃户必须共同在公家登记簿上登记他们的租约。如果有隐瞒或伪报出租条件的,可以处以适当的罚金;如果将罚金的一部分给予揭发或证实此情形的一方,那么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地主和佃户合伙骗取公家的收入,而租约中的所有条件都可以从这种登记簿里完全了解到。 有些地主在重订租约时不是提高租金,而是收取续租费。这种行为一般是挥霍者的做法,他们为了获得一笔现金而放弃了价值要大得多的未来收入。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是有害于地主的。它常常有害于佃户,也总是有害于国家。它常常从佃户那里夺走那么大一部分资本,从而使他耕种土地的能力减少那么多,以致他最后只能支付一小笔地租,而他本来是可以支付更多的。凡是降低他的耕种能力的事情,必然会使社会收入的最重要部分降低到它本来会有的水平以下。如果对这种续租费课以比普通地租税更重的税,就可能阻止这种有害的做法,这对所有有关各方,对地主、对佃户、对君主、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好处。 有些租约向佃户规定整个租佃期间必须采用一定的耕种方式、轮种一定的作物。这种条件一般是由于地主自负有优越的知识(在大多数场合,这种自负都是毫无根据的)所产生的结果,应该被看成一种额外的地租,只不过是用劳务支付,而不是用货币支付。为了阻止这种做法(这一般是愚蠢的做法),对这种地租应该估值高一些,从而对它课的税比普通货币地租重一些。 有些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要求以谷物、牲畜、家禽、酒、油等实物支付地租;有些地主则要求以劳务支付地租。这种地租对佃户的害处总是多于对地主的好处。它们从前者那里收取的或者让他们损失的,总是比后者得到的更多。在每一个实行这种办法的国家,佃户总是穷困潦倒的,实行的程度越高,穷困就越严重。以同样的方式,对这种地租估价高一些,从而对它课的税比普通货币地租重一些,或许可以有效地阻止这种对整个社会有害的做法。 当地主亲自耕作一部分土地时,可以根据邻近的农户和地主的公正判断来估定地租的价值,并给予他适当的减税,只要他所占用的土地的地租不超过一定的数额,像在威尼斯境内所做的那样。重要的是应当鼓励地主耕种一部分自己的土地。他的资本一般比佃户大,技能虽较差,却常能提供更多的产物。地主有能力进行实验,一般也愿意进行实验。实验不成功只对他自己有不大的损失。实验成功,就能对整个国家的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种做出贡献。可是,重要的是,减税的幅度应该只鼓励他耕种一定限度的土地。如果大部分的地主被诱使去耕种他们的全部土地,那么,国家就会充满懒惰和浪费的地主管家(为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在自己的资本和技术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力耕作的审慎和勤勉的佃户,将会被这些地主管家所代替),他们胡乱的经营不久就会使耕种质量降低,使土地的年产量缩减,不仅使他们的主人收入减少,而且使整个社会最重要的那部分收入也减少。上述这些管理制度或许能使这种赋税摆脱由于不确定性而给纳税人造成的压迫或不便,同时也可能在土地的日常经营中引进一种对全国的土地改良和耕作改善大有好处的计划或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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