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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开支 |
|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职责,就是建立和维持某些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这类机构和工程对于社会当然有很大的好处,但它们的性质是,如果由个人或小团体来经营,那他们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这些事务不能期望个人或小团体出来创办或维持。和前两种职责一样,履行这项职责所需的费用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也十分不同。
这种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除了已经提到的国防和司法行政两方面的项目之外,其他的主要是为便利社会商业和促进国民教育。教育方面的机构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青少年的教育机构,一种是对所有年龄层次的人进行教育的机构。对这些机构和工程所需费用的最合适的支出方式的考虑将在这一节分成三项来讨论。 第一项 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便利常规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为一个国家的商业提供便利所必要的公共工程,如良好的道路、桥梁、通航运河、海港等等,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所要求的支出极不相同,这是很显然的。一国公路的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显然会随着各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会随公路上所运载的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强度要与可能从它上面通过的车辆的数量和重量相匹配。运河的深度和供水量,要与可能在河上航行的货船的数量和吨位相匹配。港口的大小要与可能在此停泊的船只的数量相匹配。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由通常所说的公共收入,即在许多国家都是靠国家行政权力来征收和动用的那种收入来支付。大部分这类工程可以提供一种特别的收入,足以支付本身的费用,而不给社会一般收入带来任何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场合,公路、桥梁及运河的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都可以来自于对车辆和船舶所征收的小额通行税;港口的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都可以来自于对上货和卸货的船只所征收的小额港口税。造币厂作为另一种便利商业的机构,在许多国家,不但能支付自己的开支,而且能对君主贡献一小笔收入,即铸币税。而邮局,在几乎所有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能给君主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 通过公路或桥梁的车辆、在运河上航行的船舶按照其重量或吨位来支付通行税,这完全是按照它们所造成的损耗来支付这些公共工程的维护费。似乎不太可能发明更公平的办法来维护这些工程。这通行税虽然由承运人支付,但他也只是暂时垫支,最终仍要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可是,由于这类公共工程使得运输费用大为降低,虽然有通行税,货物来到消费者手中时仍然要比没有这类工程时要便宜;货物价格因通行税而抬高的程度,究竟比不上它因节省了运费而下降的程度。所以,最后支付这税金的人,从这种方式中得到的利益,完全超过了缴纳该笔税金所受的损失。他的支出,完全与他的所得成比例,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他必须放弃一部分所得来换取剩下的部分。似乎想不出一种比这更公平的课税办法了。 如果对豪华车辆(轿式大马车、驿递马车等)按重量征收的税额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轻便运货车、四轮运货马车等)征收的税额,那么,就可以使实货的运费降低,因而可以使懒惰和虚荣的富人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对救济穷人做点贡献。 公路、桥梁、运河等等,如由利用这些设施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就只会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因而只会在宜于兴建的地方兴建。而且,它们的建设费用,它们的样式和规模,也必须和那种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因此,它们的建设一定是适得其所的。壮阔的大道肯定不会建在荒芜的乡间,也不会单为了通往省长的别墅或省长想要献媚的某个大领主的别墅而建造。雄伟的大桥也不会架在没人经过的河上,或仅仅为了给附近的宫殿增加一点凭窗远眺的景致而架设。这种事情,在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是由该工程本身提供的收入支付而是由其他收入支付的国家,倒是时有发生。 在欧洲的几个地方,运河的通行税或水闸税是私人的财产,这些人出于个人的利益不得不维护着运河。如果运河维护得不好,就会无法通航,他们从通行税得到的利益也就会随之全部落空。但如果通行税交给那些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员去管理,他们可能就不会这么用心去维护产生通行税的这项工程。朗格多克运河在上世纪末使法国国王和运河所在省花费了1300万里弗,合90多万英镑(当时28里弗等于1马克白银)。当这个大工程竣工时,他们发现,使之得到经常性维护的最好办法,就是把这条运河的通行税作为礼物送给设计和监督这个工程的工程师里格。这项通行税现在成为这位先生的子孙后代的一笔非常大的收入,因而他们非常在意对运河的经常维修。假如这项通行税当时交由没有这种利益的专员们管理,他们可能将其耗费在装饰性的和不必要的用途上,而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损毁了也说不定。 用于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与个人作为他的私人财产。因为,运河不加维护,会变得完全不能通航,而公路不加维护,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的人,可能完全忽视对公路的维护,仍然照旧收取差不多相同的通行税。所以,用以维护这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专员或托管人去管理。 在英国,这些托管人在管理这种通行税时的渎职行为常常受到人们的抱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抱怨都是正当的。据说,在许多收费公路,收取的通行税往往是好好维护这些道路所需的费用的两倍以上,然而维修工程却是用敷衍了事的方式进行的,有时甚至根本不维护。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以通行税充当维护公路的费用的制度,并未建立很久,所以,即使它还不够完善,我们也不应大惊小怪。如果卑鄙自私或不适当的人物常常被任命为托管人,如果没有设立监督机构对他们的行为加以控管,或者,没有降低通行税使其仅够他们要做的工程的花费,那么,这一制度设立的时间太短可以为这一切缺陷作出说明和辩护。随着时间的推移,议会将采取明智的措施,大部分问题都将会得到解决。 英国各收费公路所收取的款项被认为大大超过了维修公路的必要开支,有人认为,甚至有些大臣也认为,如果通过适当的节约,节余款项可以成为一大资金来源,以应付国家的不时之需。有人说,如果政府将收费公路的管理权握在自己手中,使用士兵来维护公路,其费用会比由托管员管理时小得多,因为士兵本就有薪金,只需为这项工作给他们很少的报酬,而托管员只能雇佣全靠工资生活的工人。以这种方式来管理收费公路,政府可以不必增加人民负担而获得一大笔收入,有人设想有50万镑 我不怀疑以这种方式国家可以得到很大一笔收入,虽然它或许不像这计划的设计者所预想的那么多。但是,这计划本身,似乎仍有几种重大的缺点。 第一,如果在收费公路上征收的通行税被看做供应国家紧急需要的财源之一,那这种通行税肯定会按照人们所设想的这种紧急情况的需要而增加,而按照英国的政策,它或许会增加得非常快。一笔巨大的收入能这样方便的取得,将使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这一手段。虽然不能确定是否节约得当就能从现有通行税中省出50万镑,但如果收取双倍的通行税,肯定能省出100万镑,如果收取3倍,或许能省出200万镑 第二,按照重量比例来征收车辆通行税,如果其唯一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这种税就非常公平;如果是为了其他目的,或是为了向国家提供紧急资金,那就非常不公平。如果征收通行税是用于维护道路,那每辆车都应该是完全按照它对道路的损耗程度来交钱的。但如果通行税还要用于其他目的,那每辆车所交的钱就超过了它对道路的损耗,它还要为国家的其他紧急支出掏钱。而由于通行税是按照货物的重量而不是货物的价值来提高货物的价格,这种赋税的主要承担人,因此不是价值高而重量轻的商品的消费者,而是粗劣笨重的商品的消费者。所以,不管国家打算以这项税收应付何等急需,提供这笔资金的人都是穷人,而不是富人,也就是说,用的是最没有供应能力的人的钱,而不是最有供应能力的人的钱。 第三,如果疏于维护公路的一方是政府,那么,要迫使其将通行税的一部分用作正当的用途将比现在更难。很可能的是,从人民那里征得的一大笔收入,却没有任何部分用在应该投入的那个目的上。如果说,对现在这些卑微和贫穷的收费公路托管人,有时还很难迫使他们纠正错误,那么,要是像我们现在所假设的,由那些富裕和有权势的人来管理,要他们纠正错误会难上10倍。 在法国,维护公路的基金属于行政当局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的构成,一部分是法国大部分地方的乡村人民每年为维护公路所必需提供的一定日数的劳役,一部分是在国家普通收入中国王从其他开支里节省下来专用于修路的部分。 法国以前的法律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旧法律一样规定了,乡村人民提供的劳役由不直接从属于国王枢密院的地方官或省级官员监管。但是,按照现在的做法,人民的劳役,以及国王拨出的用于维修某一省份的道路或公共道路的基金,都完全由专门的监督官管理,该监督官由国王枢密院任免,接受枢密院的命令,并和枢密院经常联络。在专制政体的发展过程中,中央行政当局逐渐吞噬了国内其他部门的权力,管理着用于公共用途的一切收入。在法国,大驿道,即联结国内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整饬可观,在某些省份甚至比英国大部分收费公路都要好得多。但是,所谓的十字路,即绝大部分的乡村道路,却完全被忽视了,以至许多地方载重车辆根本不能通行。在有些地方,甚至骑马旅行也有危险,只有骡子是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一个崇尚虚饰的朝廷下的骄矜官员,往往会乐于修建富丽堂皇的工程,比如能经常被显贵们看见的大马路之类,他们的赞赏不仅能满足他的虚荣心,而且甚至有助于增进他在朝廷中的利益。至于那些乡间小路,既不能显示壮观,又不能博得任何旅行者哪怕小小的称道,反正是除了实用价值之外对他们没有任何其他价值,这样的工程无论如何都显得太普通、太渺小了,不值得这些堂哉皇哉的大人们施以青眼。所以,在这样的管理和经营之下,这些工程几乎总是完全受到忽视的。 在中国以及亚洲其他一些国家,修缮公路和维护通航运河这两项事业都由行政当局负担。据说,朝廷在发给各省总督的训示中,经常勉励他治河修路,而总督们执行这一训示的业绩如何,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朝廷对他的政绩的评定。因此,这些公共工程在所有这些国家据说都很受重视,特别是在中国——在那里,公路,尤其是运河,据传都比欧洲所有知名的同类工程好得多。(不过,传到欧洲的关于中国这类工程的报告,一般是来自少见多怪的旅行者,更常常是来自愚蠢的、信口开河的传教士。如果那些工程是经过更有见识的人的考察,如果关于那些工程的报告是来自更可靠的目击者的叙述,它们或许就不会显得这么了不起。波尼尔关于印度的这类工程的报告,就与其他更加喜欢大场面的旅行者的报告相去甚远 一项公共工程,如果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一地或一方,那么,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的管理之下、由国家的收入来维持,总是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当局的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维持来得更好。如果伦敦街道的照明和铺设的费用由国库开支,大概它的照明和铺设没可能像现在这样好,费用也没可能像现在这样低。而且,这项费用如果不是来自于伦敦各特定街道、特定教区和特定市区的居民所缴纳的地方税,势必要从国家的一般财政收入项下开支,那么,国中其他大部分照不到伦敦的灯、踩不到伦敦的道的居民,就要无端分摊这负担了。 地方政府和行省政府管理地方收入和行省收入时滋生的弊病,不管看起来有多大,与管理和使用一个大帝国的收入时产生的弊病相比,其实都算不了什么。而且,它们也更容易得到纠正。在英国,乡村人民每年必须在地方治安推事或省治安推事的管理之下,为维护公路提供六日劳役,这一政策在实行时也许并不总是很公正,但绝少发生残酷的或压迫性的强征行为。而在法国,这项劳役归特派监督官管理,实行的时候也不会比英国更公正,反倒经常发生最残酷和最压迫人的强征行为。这种法国人所说的“强迫劳役”,成了主要的暴政工具之一,通过它,那些官员就可以惩罚那些不幸触怒了他们的教区或村社。 便利特殊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以上所述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其目的在于便利一般商业。但是为了便利某些特殊的商业部门,就必须有特殊的机构,而这又要求有特别的支出。 与未开化国家进行通商的某些特殊的商业部门,常需要特别的保护。例如,与非洲西部海岸进行贸易的商人的货物,普通的仓库或堆栈绝不能确保其安全。为了保护货物免受当地土人的劫掠,必须要加强货物存储之地的防护设施。印度政府的混乱和无序,使得即使在那里那些温顺和善的老百姓中,也有加强同样的防范的必要;正是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御暴力侵犯的借口下,英国和法国的东印度公司被允许在印度建造了最初的堡垒。而在其他国家,即在那些强有力的政府不会容许外国人在自己的领土上建筑堡垒的国家,就有必要派驻大使、公使或领事,他们一方面可以按照自己本国的习惯,判决在那里的本国同胞之间发生的纠纷,一方面可以在本国人民与当地人民发生纠纷时,凭借其公职身份进行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威的干预,给他们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在发生战争时或结成同盟时甚至都没有派驻公使的外国,为了商业的利益却常常需要往那里派驻公使。例如,英国在君士坦丁堡派驻大使首先是因为土耳其公司的商业利益。英国设立在俄罗斯的大使馆,最初也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利益。欧洲各国人民因商业利益关系而不断发生冲突,使得欧洲各国即使在和平时期也习惯于往所有邻国派驻公使。这种古代没有的习惯的形成时间似乎是在15世纪末或16世纪初,也就是说,是在商业开始圈及欧洲大部分国家,它们开始关注商业利益的时候。 国家向某一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赋税,以支付为保护这一商业部门所需的特别费用,这似乎是合理的——例如,向刚开始经营某种生意的商人征收适当的开业税,或者,更公平的,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为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所需的费用。而既然保护一般贸易所需的费用来自于对这些贸易所征收的税是合理的,那么,保护特殊的贸易所需的特别费用取自向这特殊贸易所征之税,也应该是合理的。 保护一般贸易常被看做保卫国家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也被看成行政当局必尽之义务的一部分。所以,一般商业税的征收和使用,总是由行政当局负责。而保护特殊贸易也是保护一般贸易的一部分,因而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一个国家的行动是前后一致的,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课征的特殊税收也应由行政当局支配。但是,在这方面,也像在很多其他方面一样,各国的行动并不是前后一致的;在欧洲大部分的商业国家,特殊的商业公司常常说服了立法机关,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它们执行。 这些公司虽然对于最初引进和建立某些商业部门有好处,它们用自己的资金去进行政府不敢去尝试的实验,但是,经过很长时间之后,它们已经被证明是累赘的或无用的,它们对贸易的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过于狭窄。 这种公司有两类:一类没有联合资本,只要具有适当的资格,就可在缴纳若干会费并同意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后加入公司,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营,风险也自负,这类公司叫行规公司(regulated companies);另一类是以联合资本进行贸易,各入股成员按照股份比例分摊公司的一般利润或亏损,这类公司叫股份公司。这些公司,不管是行规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是有时候有专营特权,有时候又没有专营特权。 行规公司在所有方面都类似于欧洲各国城市常见的同业公会,是一种扩大了的同类垄断组织。就像城市居民不首先取得同业公会的会员资格就不能从事该项职业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国的任何居民,如不先成为行规公司的一员,他就不能经营该公司所经营的对外贸易。这种垄断的强弱,与加入公司的难易程度相应,也与公司董事权力的大小——即他们掌握在自己或自己朋友手里的公司贸易的多少——相应。在最早的行规公司,学徒的特权也和其他同业公会一样,凡是为公司会员服务满一定年限的人都可以自己成为公司的会员,不需缴纳入会费,或只需交纳比别人少得多的入会费。同业公会的一般精神,只要法律不加以限制,也就在所有行规公司中适用。当允许行规公司按其自然倾向行事时,它们为了将竞争限制在尽可能少的人之间,总是给贸易经营规则加上许多条条框框。而当法律限制它们这样做时,它们又变得没什么用处、没什么意义了。 对外贸易方面的行规公司,现在英国还有5个,即汉堡公司(昔日的商业冒险家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和非洲公司。 汉堡公司的入伙条件,现在据说十分简单,公司的董事们要么是没有权力对贸易经营加以烦琐的限制,要么至少是近来没有行使这种权力。但它并不是一直这样的。在上个世纪中叶,该公司的入伙金,有时需50镑,有时需100镑,而且它的行为据说是极专横的。在1643年、1645年和1661年,英格兰西部的毛织业者和自由商人曾向国会投诉,说该公司是垄断者,限制了贸易的发展,压迫了国内的制造业。这些投诉虽不曾使国会采取什么行动、通过什么法律,但却逼得该公司不得不修正自己的行动准则。至少,从那时起,没有人再控诉过它。根据威廉三世第十年、第十一年的第六号法令,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减为5镑;根据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的第七号法令,东方公司的入伙金减为40先令,同时,该公司在瑞典、挪威、丹麦乃至波罗的海北岸所有国家的专营特权,全部被取消。国会颁布这两条法令,大概是受了这两家公司的行为的刺激。在那之前,约西亚·柴尔德爵士曾直言,这两家公司以及汉堡公司极端专横,同时,他将本国与这些公司的特许状所包含的国家之间贸易状况的低下归咎于这些公司的经营不善。但是,当这些公司在今天不再那么专横,它们却又变得完全没有用处。不过,“只是无用”或许已是可以公正地给予一家行规公司的最高赞誉了。上述这三家公司现在对这一赞誉是当之无愧的。 以前,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是26岁以下者25镑,26岁以上者50镑。只有纯粹商人才能加入;这个限制,实际上是把所有小店主和零售商排除在外。另外,根据该公司章程,英国制造商只能用该公司的船只,才能向土耳其输出货物;由于这些船只都是从伦敦港起航,所以这一限制将英国与土耳其的贸易局限在了这个昂贵的港口,将参与贸易者局限于住在伦敦及附近的人。该公司另一条章程又规定,住在离伦敦20英里以内,但没有伦敦市民权的人,不得加入公司;这种限制,连同前一限制,必然把没有取得伦敦市民权的人都排斥在外了。由于这些船只装载货物和起航的时间都由公司的董事们决定,他们可以很容易地把自己或自己朋友的货物装满船只,而以申请太迟为借口,拒绝装载其他人的货物。在这种事态下,该公司无论从哪一方面都可以说是一个严密的、专横的垄断组织。这种种弊端,导致了乔治二世第二十六年第十八号法令的通过。该法令将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减为20镑,允许所有的人入伙,取消了年龄的限制,也不问是否是纯粹商人或伦敦市民;除禁止出口的货物外,这些入伙的人,可以自由地从英国任何港口向土耳其任何港口运送一切英国货物,除禁止进口的货物外,也可以自由进口一切土耳其货物,只要交纳普通的关税和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征收的特别税,并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或领事的合法权威以及公司正式制定的条例。为了防范这种条例的任何压迫,同一法令又规定,如有任何7个会员认为自己受到了该法令通过后公司制定的某项条例的压迫,可以在该条例制定后12个月内向贸易殖民局(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现已继承它的权能)提出申诉;如有任何7个会员认为自己受到了该法令通过前公司制定的某条例的压迫,也可以在该法令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诉。可是,在一个大公司中,并不是所有的成员都能凭一年的经验就发现各种条例的弊害;而如果某几个成员在一年之后才发现弊害,那不管是贸易局还是枢密院委员会,都统统无济于事了。此外,所有行规公司的大部分条例的目的,也像所有的同业公会一样,不是在于压迫已经加入的成员,而是在于阻碍外人的加入——它们不仅可以通过规定高昂的入伙费,也可以通过许多其他的政策做到这一点。这些公司关心的永远是如何尽可能提高自己的利润率,如何使它们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市场存货不足。要做到这一点,只能靠限制竞争,阻止新冒险者进入同一贸易。再者,即使是20镑的入伙费,虽然或许不足以阻止有意长期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进入这一贸易,但可能会阻碍一个只想试试水的投机商。在任一行业中,正规的从业人员即使没有组成联合体,也自然会齐心协力提高利润,只有投机冒险者不时参与竞争,才能使利润降低到应有的水平。英国对土耳其的贸易虽然由这项法令而得到某种程度的开放,但在许多人看来,仍然远远不是完全自由的。土耳其公司为维持一名大使和两三名领事支付了费用,这些人员本应像其他公职人员一样完全由国家来维持,而土耳其贸易也应对国王陛下的所有臣民开放。该公司为此目的以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种杂税如果收归国有,将远不止维持这么几个驻外官吏。 约西亚·柴尔德爵士指出,行规公司虽常常维持驻外使领馆人员,但从未在其贸易所在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队,倒是股份公司常常这么做。事实是,前者比后者更不适于承担这种任务。第一,堡垒和守备队是为了公司贸易的繁荣而设,但行规公司的董事在公司贸易的繁荣上并没有特殊的利益。公司贸易的萧条甚至常常有利于他们的私人贸易,因为,公司贸易萧条,竞争者就会减少,他们于是便可以贱买贵卖,从中得利。相反,股份公司的董事们只在委托他们经营的共同股本的利益中有自己的一份,并没有他们的私人贸易,其利益不能和公司一般贸易的利益分割开来。他们的私人利益是与公司贸易的繁荣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与保卫这一繁荣所必要的堡垒和守备军的维持相联系的。因此,他们更有可能对维持堡垒和守备军加以持续的和仔细的关注。第二,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手里总是掌管着一大笔资金,即公司的共同股本,在适当的时候他们可以使用其中的一部分来建设、增补或维持这种必要的堡垒和守备军。而行规公司的董事们并没有掌管什么共同资本,除了来自入伙费和公司税金的临时收入之外,没有其他资金可以动用。所以,即使他们有同样的利益,需要留心维持这种堡垒和守备军,他们也很少有相同的能力使之有着落。至于维持个把使领馆人员,既不需要太上心,所花费用也有限,这是与行规公司的性质和能力更相称的。 不过,在柴尔德爵士的时代过去很久以后的1750年,成立了一家行规公司,即现在的非洲贸易商人公司,最初明确负有维持布朗角至好望角之间的英国堡垒和守备军的责任,后来改为只负责鲁杰角至好望角之间的堡垒和守备军。政府设立这家公司的法案(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号法令),似乎有两个明确的目的:第一,有效地限制行规公司的董事们自然具有的专横和垄断精神;第二,尽可能迫使他们去关注他们本来不会关注的对堡垒和守备军的维持。 为了第一个目的,公司的入伙费被限定在40先令。公司被禁止以集体名义或共同股本自己进行贸易,禁止用集体印章来借款;对于缴纳了入伙费的英国公民,不得对其在任何地方进行的自由贸易加以任何限制。公司的管理机构是设于伦敦的九人委员会,委员每年由伦敦、布里斯托和利物浦的公司在各自的成员中各选3名,每个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何委员有不当行为,贸易殖民局(现在是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可以在听取他本人的辩护之后将其免职。该委员会禁止从非洲输出黑奴,也不得向英国输入任何非洲货物。但由于他们负有维持非洲的堡垒和守备军的责任,所以准许他们为此目的从英国向非洲输出各种货物和军需品。委员会为支付伦敦、布里斯托和利物浦三地的办事人员和代理人的薪金、他们自己在伦敦办事处的房租以及在英格兰的一切其他管理、委托和代理费用,可以从公司领钱,但不能超过800镑。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作为他们的辛苦费按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在他们中间分配。有了这样的规定,本可以认为垄断精神会受到有效的约束,第一个目标可以充分实现。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根据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号法令,塞内加尔堡垒以及塞内加尔一切属地均由非洲贸易商人公司管辖,但在次年(根据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号法令),不仅塞内加尔属地,而且从南巴尔巴利的萨利港至鲁杰角的整个海岸,管辖权都由该公司名下转到了国王名下,国王的所有臣民都可自由进行与那些地区的贸易。这个法律的颁布,当然是因为该公司有限制贸易发展并建立了某种不正当垄断的嫌疑。我们很难设想,在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的法令之下,他们如何能够这样做。不过,我曾在下院的的辩论记录(这种辩论记录并不总是最可靠的关于事实的记录)中看到他们受到这种指控。九人委员会的委员都是商人,各堡垒和殖民地的大小官员又都依附于他们,那么,官员们给予这些委员在商务上和事务上的委托以特别的关照,从而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垄断,这是很有可能的。 为了第二个目的,即维持堡垒和守备军,国会每年向该公司拨款1.3万镑。关于这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委员会必须每年向财政大臣提出报告,随后这项报告再送呈国会。但是,国会对于动辄数百万镑的开销尚且不是很注意,对这每年1.3万镑的开销就更不会太关注;而财政大臣,从他的职业经验和教育背景来看,对于堡垒和守备军的开销是否得当,也不可能是十足的内行。诚然,王国海军的舰长们或海军部委派的将官可以对堡垒和守备军的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海军部报告,但海军部对该委员会并没有直接管辖权,也没有权力去纠正被调查者的行为;而且,也不能指望海军舰长们精通构筑工事这门学问。对于那些委员们,除非他们对国家公款或公司公款有直接的贪污或盗用行为,否则他们受到的最高处罚也不过是被罢免一种任期只有3年、在任期内法定报酬又如此低微的职务而已;对这种处罚的恐惧决不足以成为迫使他去持续地和仔细地关注与自己的利益不相干的事情的动机。在从英国运出砖石用以维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堡垒的事情上,该委员会就受到过指控,因为国会为此事好几次拨给了额外的费用。那些千里迢迢运过去的砖石据说质量也极差,以至于由这些砖石修砌的城墙有推倒重修的必要。鲁杰角以北的堡垒和守备军不但维持费用由国家支出,而且也由行政当局直接管辖;但是鲁杰角以南的堡垒和守备军,国家也至少出了部分的费用,却要由不同的机构来管理,好像令人难以理解。建设直布罗陀和梅诺卡岛的防卫,最初的目的或借口是为了保护地中海贸易,对这些守备军的维持和管理一直是行政当局的本分,而不曾由土耳其公司插手。统治领域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行政当局的自尊和名望,他们不可能不去留心保护这一统治所必要的防卫。因此,直布罗陀和梅诺卡的防卫从来没被忽视过;尽管梅诺卡曾经两次易手,现在可能永远丢掉了,但这种损失从来没有人归咎于行政当局的疏忽。但我不愿被人理解为我是在暗示,为了最初的目的将这两个耗资巨大的要塞从西班牙手里夺过来有任何的必要。夺取这两个要塞,没什么其他的意义,可能只是使英国疏远了西班牙这个天然的同盟者,并使波旁王室的两个主要分支形成联合,比血缘关系所能形成的联合还要更紧密和持久。 股份公司的设立,或是经皇家特许,或是由议会通过,不仅在许多方面与行规公司不同,而且在许多方面也与私人合伙公司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不经公司同意,不得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他人,或向公司引进新成员。但每个成员在经过预先通知后,可以退出合伙公司,并拿回自己的股本。与之相反,在股份公司,任何成员都不能要求公司归还他的股本,但转让股票,从而引进新股东,却无需公司同意。股份公司的每一股股份的价值总是等于它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这价格与股票上原来注明的金额经常是有差别的。 第二,在私人合伙公司,每个合伙人对公司缔结的债务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反之,在股份公司,每个股东只以自己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 股份公司的业务总是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这个董事会虽然在许多方面常常要受股东大会的控制,但大部分股东很少懂得公司的业务,如果他们之间没有派别之争,他们就不会去操心公司的业务,只等着董事们半年或一年分一次红利给他们就心满意足了。这种做法既免除了麻烦,风险资金也有限,使得许多人投资于股份公司,而不是私人合伙公司。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通常超过任何私人合伙公司。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一度曾达到3380万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股息资本,现在有1078万镑。但是,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所经管的是他人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很难期望他们像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对自己的钱那样,兢兢业业地去监管资金用度。就像富人的管家一样,他们或许认为为小事计较有损主人的名誉,于是很容易地就放过这类事情。因此,在这样一个公司的业务管理上,必然常常出现或多或少的疏忽和浪费。由于这个缘故,股份公司在对外贸易中很难与私人冒险者竞争。所以,没有取得专营特权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成功的,取得了专营特权的股份公司成功的也不多。没有专营特权时,他们往往经营不善;有了专营特权,他们就既经营不善,又使贸易受到限制。 皇家非洲公司(即现在的非洲公司的前身)本来有国王特许状给予的专营特权,但由于这一特许状未经议会法律确认,所以这种贸易由于民权宣言的结果,在革命后不久就对国王陛下的所有臣民开放。哈德逊湾公司在法律权限方面和皇家非洲公司一样,它的专营特许状也未经议会法律确认。而南海公司在其作为一个贸易公司存在的时期内,它的专营特权是经过了议会法律确认的;现在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联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就发现自己不是私人冒险者的竞争对手,于是不顾民权宣言,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把这些冒险者称为无执照营业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公司对私人冒险者的几乎所有部门的贸易均征收10%的税,税款由公司用来维持他们的堡垒和守备军。但尽管有这种重税,公司仍然不能和私人竞争。他们的资本逐渐萎缩,声望逐渐下降。至1712年,他们已负债累累,以致议会认为,为了他们自己和债权人的安全,需要通过一项特别法律。该法律规定,关于公司债务的偿付日期,以及关于这些债务的其他协定,只要在人数和金额上占2/3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做出决议,就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1730年,公司业务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以致完全无力维持他们的堡垒和守备军,而这是当初设立这公司的唯一目的和借口。从那一年起,直至公司最后解散,议会认为必须每年拨出1万镑来维持这些工事。1732年,在向西印度贩运黑奴的贸易亏损了多年之后,该公司决定完全放弃这项业务,将从非洲海岸买来的黑人转卖给美洲的私人贸易商,并支使自己的职员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等货物的贸易。但他们经营这种范围更狭窄的贸易,并不比先前经营范围更广的贸易更为成功。公司的业务仍然逐渐衰落,直至最后从每一方面来说都达到破产的境地时,议会通过法律将其解散,而将其堡垒和守备军交由现在的非洲贸易商人公司这家行规公司来管理。在皇家非洲公司设立之前,已先后有三家股份公司得以建立,来进行非洲贸易。它们都同样的不成功。但它们也都有专营特许状,该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在当时仍是能赋予这些公司真正的专营特权的。 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中遭遇灾难之前,比皇家非洲公司的运气要好得多。他们的必要开支很少,因为他们在自己的居留地和堡垒所维持的人数据说不超过120人。可是,这一数量的人员已足够在公司的船只到达之前把要装载的皮毛和其他货物准备妥当。当地海域结冰期长,船只很少能停泊6~8个星期以上,因此,预先准备货物成为必要。私人冒险者在好几年之内都得不到这一好处,而没有这种好处似乎就没法到哈德逊湾做生意。该公司的资本也不多,据说不到11万镑,但也已经足以使它将它的特许状所指定的这个虽然广阔、却贫瘠的地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贸易和剩余产物垄断无余。由此之故,从来没有私人冒险者试图到那个地方去与该公司竞争。所以,该公司虽然可能在法律上没有专营特权,但实际上已经享有了专营特权。除此之外,该公司所拥有的这点资本,据说只有很少几个股东 南海公司从来没有维持什么堡垒或守备军,因而完全不须负担其他股份公司进行对外贸易通常要负担的一大笔费用。但是,该公司资本巨大,股东人数极多,因而可以预料,在业务经营上难免会有荒唐、疏忽和浪费的现象。他们在招股计划中的欺诈和放肆行为众所周知(不过对这些行为的说明与现在的主题无关)。他们的商业计划也不会执行得好多少。他们所经营的第一项贸易是往西班牙属西印度输入黑奴,在这项贸易上他们有专营特权(得自于尤特雷特条约所认可的所谓阿西恩托约定)。但由于可以预料这项贸易不会有多大的利润(在他们之前经营同一贸易、享有同一特权的葡萄牙公司和法国公司均已破产),所以,作为补偿,他们被允许每年用一艘一定吨位的船只直接与西属西印度通商。他们的船只航行了10次,也就是10年,但据说只有1731年加罗林皇后号的那次远航赚了钱,而其余9次都或多或少赔了本。他们的代理商都将未能成功归咎于西班牙政府的讹诈和压迫,但其实,这些代理商自己的浪费和攫夺可能才是主要原因,据说,他们中间有些人在一年之内就发了大财。1734年,该公司以营业利润微薄为理由,请求英王允许其将贸易权和船只吨位从西班牙国王那里换取其他等价物。 在1724年,这家公司也曾经营捕鲸业。在这项业务中,他们诚然没有垄断权,但在他们进行经营的时候,也没有其他英国人与他们竞争。他们向格陵兰岛航行了8次,只有一次获得了利润,其余几次都是失利而回。在第8次即最后一次航行之后,当他们变卖船只、积压商品和渔具时,发现他们在这项业务上的损失,连本带利共达23.7万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向议会请求,把他们贷与政府的3380万镑巨资划分作两个相等的部分:其中一半即1690万镑置于与其他政府公债相同的地位,不得由董事用以偿付或弥补该公司在商业经营上的债务或损失;另一半依旧作为贸易资本,可以用来偿付和弥补债务或损失。议会认为此项请求还算合理,便采纳了。1733年,他们再次向议会请求,将他们所剩的贸易资本的3/4转为公债,仅留1/4作为贸易资本,承担董事们经营失败的风险。此时,该公司的贸易资本和公债资本因政府的多次偿还各已减少200万镑以上,因而这剩下的1/4只有3662784镑8先令6便士了。1748年,该公司由于亚琛条约,放弃了以前根据阿西恩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那里取得的一切权利,所得的是所谓的等价物。这样一来,该公司与西属西印度之间的贸易宣告终结,他们剩下的贸易资本全部转化为公债,该公司从任何方面来说都不再是一个贸易公司。 应当指出,南海公司每年派遣船只到西属西印度进行的贸易,作为他们曾期望获得丰厚利润的唯一贸易,不论在外国市场还是在本国市场,都不是没有竞争者的。在卡塔赫纳、贝洛港和拉维拉克鲁斯,他们必须面对西班牙商人的竞争,这些西班牙商人从加蒂斯运到这些市场的货物,和南海公司运过去的货物相同;在英国,他们又不得不面对英国商人的竞争,这些英国商人从加蒂斯运回来的货物,和该公司从西属西印度运回来的货物相同。诚然,西班牙和英国商人的货物可能要缴纳更高的税,但是,该公司职员的疏忽、浪费和腐败所造成的损失或许是一种比那些私人要缴的税高得多的税。一家股份公司,当私人贸易商能够开放地、公平地与其竞争,它还能成功地经营任何门类的对外贸易,这似乎没听说过。 老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由伊丽莎白女王的一项特许状而设立。在它最初12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只是公司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个人的,像是作为一个行规公司在进行贸易。1612年,个人的资本才合并成为共同资本。他们的特许状是专营的,虽然没有经过议会法案确认,但当时被认为具有真正的专营特权。因此,在许多年中,他们没有受到无照经营商的多大干扰。他们的股本不超过74.4万镑,每股为50镑,股本不是很大,他们的买卖也不是很广泛,不能作为巨大的疏忽或浪费的借口,或引致贪污的理由。所以,尽管有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一些特别损失,他们的业务经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还是很成功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自由的原理更好地为人所理解,这个由女王颁发、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能在多大程度上赋予专营特权日益成为一个疑问。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并不一致,随政府权力和时代精神而异。而私商则趁虚而入,从查理二世在位末期经由詹姆斯二世时期直到威廉三世统治了一段时间之后,该公司都是在困难中过日子。1698年有人向议会提出,以8%的利息为政府筹借两百万镑,让募款人组成一家有专营特权的新的东印度公司。老东印度公司则愿意拿出70万镑,几乎等于他们的全部资本额,利息只有4%,而条件也是要专营特权。但当时国家公债的情况是,以8%的利息借入200万镑,比以4%的利息借入70万镑更能给政府带来便利。结果,新的公债应募者的提议被采纳,一个新的东印度公司成立了。不过,老东印度公司这时仍有权继续经营他们的贸易,直到1701年。而且,与此同时,该公司以其财务主管的名义,非常巧妙地认购了新公司31.5万镑的股份。由于议会关于成立新公司的法案在细节上的疏忽,没有明确表明应募者的资本是否应合资经营,一些私人贸易商,包括应募仅7200百镑的商人,也坚持独自使用自己的资本、自担风险进行贸易。老东印度公司这时不但可以在1701年之前使用其原有资本独立进行贸易,而且不管在这之前还是之后,都还可以像其他私人贸易商一样,使用他们在新公司认购的31.5万镑股本独立进行贸易。新旧两个公司与私人贸易商之间的竞争,以及两公司彼此之间的竞争,据说几乎毁了这两家公司。(1730年,当有人向议会提议将此项贸易交由一家行规公司经营、从而使之在某种程度上向全国人民开放时,东印度公司极力表示反对,把竞争曾经造成的悲惨后果描绘得有板有眼。他们说,在印度,竞争使货物的价格被抬高到不值得去采购,而在英国,竞争又使存货过多,以致货物的价格跌到无利可图。要说由于充足的供给——这对公众大有好处和便利——必然会使英国市场上印度货物的价格大为降低,这是无可怀疑的;但要说竞争会使印度市场上货物价格大为提高,则似乎不太可能,因为这种竞争所能引起的全部非常需求只不过是印度贸易的汪洋大海中的一滴水而已。况且,需求的增加起初或许有时会提高货物的价格,但最终必将引起价格的跌落。它鼓励生产,从而增加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生产者为了比别人售价更低,会采用在其他情况下想不到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东印度公司所抱怨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低廉和对生产的鼓励,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两大目标。不过,被他们说得这样凄惨的竞争,当时也没有被允许长期存在。)在1702年,这两家公司通过三方协议(女王是第三方)在某种程度上联合起来;1708年,又根据议会法案,完全合并成一家公司,而成为今日所谓的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该法案有一条附加条款,在允许各独立商人继续经营他们的贸易直到1711年的米迦勒节的同时,授权公司董事在这三年中赎买这些商人7200镑的小额股本,从而将该公司的全部资本变为共同资本。根据同一法律,该公司的资本由于对政府的一笔新贷款而从200万镑增加到300万镑。1743年,公司又贷与政府100万镑。这100万镑不是股东增加的股本,而是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股东虽不能以此增加分红,但这100万镑也和其他300万镑一样承担公司营业上的亏损和债务责任,所以还是增加了公司的贸易资本。自1708年以来,或至少自1711年以来,该公司摆脱了所有的竞争者,完全掌握了英国在东印度的贸易垄断权,经营状况良好,股东每年都从利润中分得了适度的红利。在1741年爆发的对法战争中,庞帝切利的法国总督杜勒的野心使东印度公司限于战祸和印度王室的政治斗争中。在许多次大起大落之后,该公司把它那时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给丢了。亚琛条约的订立使马德拉斯重归该公司之手,而正是在这一时期,它派在印度的人员开始充满战争和征服的精神,此后也未改变。在1755年爆发的对法战争中,东印度公司的军队分享了英国军队在欧洲战场上的好运,他们捍卫了马德拉斯,夺取了庞帝切利,收复了加尔各答,获取了一块富饶而广阔的领土上的收入,这收入当时据说每年有300万镑以上。他们安然地享有这份收入有好几年的时间,但在1767年,政府以该公司占领的领土及其收入属于国王为由,与公司交涉,于是公司同意每年付给政府40万镑。在此之前,公司分派的红利,已逐渐由6%增至10%;如果按全部资本320万镑计算,红利已增加了12.8万镑,换言之,每年红利的数额已由19.2万镑增加到了32万镑。这时他们还打算进一步将红利提高到12.5%,这将使他们分派给股东的钱相当于每年支付给政府的钱,即40万镑。 但就在他们和政府的协定将要生效的那两年内,议会连续通过了两项法案,限制他们再进一步增加红利。这些法案的目的,在于使公司方面加快偿还其所负债务的速度,他们此时的债务据估计已达600万或700万以上了。1769年,他们将与政府所订的协议延长五年,并约定,在此期间他们可以将红利逐渐提高到12.5%,但每年增加不得超过1%。这样,当红利增加到极限时,他们每年付给股东和政府的总金额,也只比他们在占领这片领土之前多出60.8万镑。占领这片领土的总收入,前面已经说过,每年计有300余万镑,而根据1768年克鲁登敦号东印度商船所提供的报告,除去军事维持费及其他费用,净收入还有204万8747镑。据说他们同时还有另外一笔收入,部分来自土地、但主要来自他们设在各殖民地的海关,共43.9万镑。而他们经营贸易的利润,据他们的董事长在下院的证言,每年至少有40万镑,据他们的财务主管的证言,每年至少有50万镑;根据最低的估计,至少也等于他们每年分给股东的最高红利的数目。有这样大的收入,肯定足以使他们在每年的支出中增加60.8万镑,同时还足以留出一笔大的还债基金,以迅速减少他们的债务。然而,到1773年,公司的债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计有拖延应付财政部的40万镑,拖延海关的应付税款、欠银行的贷款、草率承兑的由印度方面开出的汇票共120余万镑。这些累积的债务给他们带来的困难,使他们不得不将红利立即降到6%,而且不得不向政府乞求援助,要求:一、豁免继续支付约定的每年40万镑;二、贷款140万镑,以拯救他们、使他们免于立即破产。看来,该公司财产的巨大增长只不过是为其职员更凶猛的贪污和浪费提供了方便。议会于是开始调查该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为,以及公司在印度和欧洲的基本业务状况,最后对他们在国内和国外的管理机构的组织作出了几项重要的改革。在印度方面,该公司的主要殖民地,如马德拉斯、孟买、加尔各答,以前都是相互独立的,现在则由一个总督管辖,辅佐总督的,还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第一任总督及顾问全部由议会任命,常驻在加尔各答。加尔各答现已成为英国在印度最重要的殖民地,与以前的马德拉斯一样。加尔各答市长法庭最初是为审理该市及附近地区的商业案件而设立,后来随着帝国版图的扩大而逐渐扩大它的司法管辖权。这次改革削减了该法庭的权限,使其仅限于它最初的目的。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高等法庭,其成员——一名审判长和三名审判官,均由国王任命。在欧洲方面,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资格,由500镑(公司每股股票原来的价格)增加到1000镑。投票权的生效时间也由购买(而不是继承)这一投票权6个月之后推迟到了购买一年之后。以前,公司的24人董事会每年改选一次;现在规定,每个董事4年改选一次,但在24名董事中,每年要有6个旧董事离职,选入6个新董事,刚离职的董事不能重新当选。有了这些改革,人们本来以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行为会比以前更为持重和稳妥。然而,要想使这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能合格地统治印度这个大帝国,或者即使只是合格地参与统治,不论做出何种改变似乎都不可能;因为它们的大部分成员对于这个帝国的繁荣根本不感兴趣,对于促进它的繁荣的事情不会给予认真的关注。一个有钱人(有时候甚至是一个不怎么有钱的人)愿意购买1000镑的东印度公司股票,常常只是为了能在股东大会投上一票而产生的影响。这投票权虽然不能使他参与对印度的掠夺,但可以使他参与对印度掠夺者的任命;这种任命虽然是由董事会最后决定,但董事会必然也多少要受股东们的影响,他们不仅能选举董事,有时还能否决董事的决定。假若一个股东能在几年之内享有这种影响,从而在公司里安插几个朋友,那么,他不仅对股息不关心,甚至对他据以投票的股本的价值也不太关心。至于他可以凭投票权参与统治的大帝国的繁荣,他更是满不在乎的。从来没有其他的统治者会像这个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一样,对于他们的属民的幸福或苦难,对于领土的改良或荒废,对于政府的荣誉或耻辱,如此漠不关心。而议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的种种新规定,与其说减少和防止他们漠不关心,不如说是加剧了他们的漠不关心。例如,下院一项决案宣布,只有当公司把所欠政府债务140万镑还清,把债券债务减到150万镑,才能对股东分派8%的红利;而他们留在国内的所有收入和纯利应分作四部分,其中三部分交入国库作为公共开支,第四部分留做基金,用于进一步减少债券债务或用于公司可能遭遇的其他紧急开支。但是,如果在全部纯收入和利润属于他们自己、由他们自己支配时,公司尚且不是好的管家、好的君主,那么,当纯收入和利润的3/4属于他人、其余1/4留作利于公司之用,却仍由他人监督并须他人认可时,他们肯定不会表现得更好。 对于公司方面来说,支付了8%的股息之后所剩下来的资金,与其交到一批由议会所指定的、与自己肯定有所不和的人手中,还不如让公司自己的雇佣人员和隶属人员去随意浪费或侵吞来得痛快。这些雇佣人员和隶属人员可能在股东大会中拥有很强的势力,以致股东们有时候反而支持那些直接违犯了股东大会权威的贪污腐败分子。对于大多数股东而言,对自己的股东大会的权威的支持有时候还不如对那些蔑视这一权威的人的支持来得重要。 所以,1773年的规章并没有结束公司在印度的政府的混乱状态。尽管因为一时的正确措施,他们有一次在加尔各答金库中攒了300多万镑,尽管以后他们的支配和掠夺范围更加广大,延伸到了印度好几个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但对于所获得一切,他们都依旧浪费和葬送了事。他们发现自己对阻止或抵抗海德·阿利的入侵毫无准备;由于此种混乱,公司现在(1784年)已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为了防止立即破产,他们不得不再一次向政府恳求援助。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的事务,议会中各个政党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方案。而这些方案似乎都同意一点,那就是——的确是一向就非常明白的——公司完全不适于治理它所占领的领土。甚至公司自己也认为自己没有这种能力,因此想把领地让给政府。 有权在遥远而野蛮的国家设置堡垒和守备军,必定也有权在这个国家发动战争或维护和平。拥有前一权力的股份公司经常行使后一权力,也常常明确地被授予这一权力。他们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是多么不公正、多么反复无常、多么残酷,这从最近的经验,我们已经知道得很清楚了。 当一批商人自己冒险和出钱来与某个遥远、野蛮的国家进行新的贸易,那么,政府将其组成股份公司,并在他们成功时赋予他们对这种贸易若干年的垄断权,可能并不是不合理的。这是国家对他们这一既危险又费钱,但以后会给公众带来好处的尝试的最容易、最自然的报偿。给与一种新机器的发明者专利权、给与一本新书的作者著作权的那些原则,也可以拿来为这样一种暂时性的垄断权进行辩护。不过,在期限过后,垄断权是应当取消的。堡垒和守备军如有维持的必要,应当交到政府手里,由政府对公司做出相应补偿,而那一贸易应向全国人民开放。假如公司长期垄断经营,将使其余民众增加两种不合理的负担:第一,使货物的价格高昂,而这价格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本可以很低;第二,使许多人被排除在一种他们本可得便经营并有利可图的生意之外。而他们承受这种负担只带来一个最没价值的结果,就是使某公司能支持自己职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这些职员的胡作非为不但不能使公司的股息超过自由贸易的普通利润率,反而常常使股息大大低于这一利润率。但是,根据经验,股份公司如果没有垄断权,似乎就不能长期进行任何门类的对外贸易。在一个地方购买货物,运往另一个地方出售赚取利润,如果在这两个地方都有许多竞争者的话,就不仅需要时刻留心需求情况的偶然变化,而且还要时刻留心竞争的情况或满足需求的其他供给者的更大更频繁的变化;运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确的判断力,使得各种货物数量都能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各方面的变化情况,这俨然是在进行一种不断变化的战争,只有毫不松懈地警惕着和注意着才能取得成功,而我们不能期望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有这种持久力。东印度公司在债务已经偿还、专营特权已经终止后,议会仍准许它继续作为一家股份公司以法人资格与东印度进行贸易,享有和其他国民平等的权利。但是,在这种境况下,私人冒险者的警惕与注意力方面的优势,十有八九会让他们很快厌倦这种贸易。 对经济学很有研究的法国知名学者莫雷勒神父,曾列举出了1600年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55家对外贸易股份公司,据他说,尽管这些公司都有专营特权,但都因管理不善而遭到了失败。这其中有两三家公司他弄错了,它们不是股份公司,也没有失败。可是在另一方面,还有几家失败的股份公司他没有列入名单。 股份公司有可能在没有专营特权时成功经营的行业,只有那些所有业务和工作都能程序化,或者说工作方法单一、很少变化或毫无变化的行业。这类行业有四种,其一是银行业,其二是海难、火灾、战祸保险业,其三是建设和维护通航河道或运河,其四是大城市的供水业。 银行业的原理虽然看起来深奥,但在实践中可以简化为一些严格的规则。如果不顾这些规则进行投机经营,几乎总是极度危险的,且常常将试图这样做的银行置于无可挽救的境地。而一般来说股份公司比私人公司更能坚守成规。因此,股份公司似乎很适合从事这一行业。也因此,欧洲主要的银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质,其中许多没有专营特权也经营的非常成功。英格兰银行没有专营特权,只不过其他银行被规定了股东不得超过6个人而已。爱丁堡的两家银行也都是股份公司,没有专营特权。 对于火灾、海难和战祸的损失,虽然其价值没法精确地计算出来,但可以进行大致的估计,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简化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所以,股份公司可以成功地经营保险业,无需专营特权。如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没有取得这种特权。 通航河道或运河一旦建成,它的管理就变得非常简单和容易,也可以简化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甚至它的修建也是如此,因为可以和承包商订立合同,规定修一英里多少钱,建一个水闸多少钱。修筑运河、沟渠或向城市供水的大水管也可以这样做。所以,这种事业可以由而且常常由股份公司非常成功地经营,无需专营特权。 但是,如果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不管什么行业,仅仅是因为它可能经营得成功;如果免除某些对一般人都起效的法律对某些商人的约束力,仅仅是因为他们有这种豁免就能兴旺发达,那肯定都是不合理的。要使建立这样一家无特权的股份公司完全合理,除了其业务可以简化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之外,同时还应具备两个其他条件。第一,这种事业的效用应该明显地比其他大部分一般事业的效用更大、更普遍;第二,它需要的资金多于私人合伙公司能够筹措到的资金。凡是以中等资本就能创办的事业,即使其效应很大,也不足以成为设立股份公司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它所要生产的东西的需求,很容易由私人冒险者去供给。就上述四种行业来说,它们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银行业经营得当时的巨大和普遍的效用,已在本书第二篇作了详细的说明。而如果一家银行打算提供国家信贷,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向政府垫支某项税收的全部税款,数额达数百万镑,一两年之后才能收回,那么,就需要比任何私人合伙公司所能轻易筹集的数额更大的资本。 保险业能够给个人财产提供很大的保障,将可能毁灭一个人的损失分摊在许多人身上,使得这种损失能由社会轻易承担。不过,为了提供这种保障,承保商必须有非常大的资本。伦敦两家保险股份公司成立以前,据说检察长手里拿到一个名单,列有150个私人保险商的名字,他们全都开业不到几年就失败了。 通航水道和运河,以及向城市供水的各种必要工程,均具有巨大的和普遍的效用,同时其所必需的巨额费用也超出了私人财产的承受能力,这也是十分明显的。 除了上述四种行业外,我还没有发现任何其他行业能同时具备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需具备的三个条件。比如伦敦的英国制铜公司、炼铅公司和玻璃公司,它们追求的目标并不见得有巨大的或独特的效用,所需费用也并不是许多私人财产难以承担。我不知道,这些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否能简化为适合股份公司管理的严格规则和方法,也不知道它们是否真的有它们吹嘘的丰厚利润。矿山开采公司老早以前就破产了。爱丁堡的不列颠麻布公司的股票,近来虽没有前几年跌得那么厉害,但其售价仍大大低于其票面价值。而那些为了促进某种制造业所设立的有公益目的的股份公司,除了对自己的业务经营不善以致大大减少社会的总股本以外,在其他方面也常常是害多利少。这些公司的董事们尽管用意良好,但他们由于承包商的误导和欺骗所不可避免的对某些特定制造业的偏爱,对于其他的制造业必然是一种挫抑,必然会或多或少破坏在其他情况下会存在的适当产业与利润间的自然比例,而这种自然比例本乃对一国的一般产业最大、最有效的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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