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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 某小型排涝枢纽工程由排涝泵站、自排闸、堤防和穿堤涵洞等建筑物组成。发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 (1) 合同工期为195天,在一个非汛期完成; (2)“堤防填筑”子目经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时,超过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5。 由承包人编制并经监理人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所示(每月按30天计)。
 当地讯期为6~9月份,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如期开工,开始施工准备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2月1日至3月1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照管在建工程。疫情缓解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并要求采取赶工措施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提交了赶工报告和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等。提出了增加在建工程照管费用10万元和赶工费用50万元的要求。 事件2:“堤防填筑”子目的合同单价为23.00元/m³,合同工程量为1.3万m³。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为1.543万m³。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1.58万m³。 事件3:承包人接受完工付款证书后,发现还有15万元工程款未结算,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工程质量保修期间,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了新增环境美化工程,工程费用为8万元。 问题: 1.指出图2的关键线路(用节点代号表示)和合同完工日期:“自排闸混凝土"工作和“堤防填筑及护坡”工作的总时差分别为多少? 2.事件1中,缩短哪几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对赶工最为有效?判断承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事件2中,“堤防填筑”子目应结算的工程量为多少?说明理由,计算该子目应结算的工程款。 4.事件3中,发包人应支付的金额是多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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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案例(一) 1.(1)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④→⑨→⑩→⑪→⑫。 (2)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合同工期为195天,故合同完工日期为2020年5月10日。 (3)“自排闸混凝土”工作的总时差为45天;“堤防填筑及护坡”工作的总时差为35天。 2.(1)事件1中,缩短持续时间对赶工最为有效的工作有泵房修建及设施、水泵机组安装及调试、围堰拆除。 (2)承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合理。理由: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事件2中,“堤防填筑”子目应结算的工程量为1.543万m³。理由:坝(堤)体填筑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2)该子目应结算的工程款为1.3×(1+15%)×23+[1.543-1.3×(1+15%)]×23×0.95=35.434(万元)。 4.事件3中,发包人应支付的金额为8万元。理由: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即15万元。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即8万元。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作的压缩和索赔要求。根据《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当计算工期不能满足要求工期时,可通过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来满足工期要求。选择缩短持续时间的关键工作,应优先考虑有作业空间、充足备用资源和增加费用最小的工作。本案例中,2020年2月1日至3月1日暂停施工,复工后要赶工期,可通过压缩关键工作中的“泵房修建及设施、水泵机组安装及调试、围堰的拆除”来满足工期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第3 问主要考查土方填筑工程量计量及结算价款。土方填筑工程中,坝(堤)体填筑的工程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坝(堤)体填筑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为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因此,本案例的事件2中,“堤防填筑”子目应结算的工程量为1.543万m³。合同中约定,“堤防填筑”子目经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时,超过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5。则该子目应结算的工程款为1.3×(1+15%)×23+[1.543-1.3×(1+15%)]×23×0.95=35.434(万元)。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出自
建造师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
2021年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真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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