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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12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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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三年,一年后,甲向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甲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200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2)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3)如果案外人丁愿出价300万元,则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此房?请说明理由。

答案是:答案:(1)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为承租人,故其享有该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2)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丙是抵押权人,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本题中不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问题。
  (3)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是:丁所支付房价较高,且代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即所付房屋价款相同数额的情况下可优先购买。所以丁只有支付房价高于乙时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抵押权期限届满,丁若想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代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因此丁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丁所支付房价高于乙,二是代甲清偿100万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出自 兰州大学民法学  学起plus弘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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