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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12 14: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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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如下: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请分析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6.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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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答: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甲把房租租赁一年给张某,在和乙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因为遗忘而没有告知,虽然买卖合同中并且明确约定该告知义务,但是根据诚信原则(大前提),卖方负有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情况的法定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甲隐瞒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甲属于无权处分,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会因为没有处分权而受到影响,所以即使没有处分权,他们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不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因为乙已经去登记中心核查过房产信息,在登记处,户主只有甲的名字,乙是善意的,并且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6.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出自
兰州大学民法学 学起plus弘成系统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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