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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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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12 13:29:00
圆梦客服:王老师 19139051760(微信同号) 19139051760(微信同号)
简述第三人的概念及其分类。
答案是: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的人。第三人的种类第三人依其独立请求权的状况,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可以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出自
兰州大学民事诉讼法
学起plus弘成系统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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