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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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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试分析:

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案是: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黄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程序要件。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自 河南大学 劳动法  学起plus弘成系统

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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