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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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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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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同村邻居。1999年8月7日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屋后有梨树7棵,生产队于1968年买来树种并派人栽活的,应属生产队所有,现为被告霸占,要求法院判决让被告将梨树退还生产队,并将历年收获折价交还生产队。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问:本裁定是否正确?"
答案是:本案例是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利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利益。本案中原告既不是梨树的所有人,又不是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无权起诉。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本案起诉但人民法院尚未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出自
西安交通大学刑事诉讼法学
江开系统
西安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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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与B共有房屋6间,1955年双方按各自1/2产权向房管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1970年,A与本市C结婚并带子女到C处居住,所遗3间房屋交B代为出租。后B因子女多即迁入A所属3间房屋居住,A未加过问,也未提房租之事。1993年,C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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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之父死亡,遗有房屋4间,由A之堂弟B看管。1999年5月,A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的房屋出卖,B表示不满,认为A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A长期在外,自己曾经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A只好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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