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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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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B、因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C、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D、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答案是:D
解析:39.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年内提出故选项 D错误。
出自
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临考突破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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