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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伊斯兰教的发展和演变什叶派的兴起 |
| 穆罕默德于 610—632 年先后在麦加和麦地那以安拉的名义传播启示,完整地阐述了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和宗教义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准则。穆罕默德生前,穆斯林内部尽管存在着不同的政治倾向和社会势力,但是并没有表现为公开的对立,教义的分歧亦未出现。穆罕默德去世后,穆斯林内部逐渐分裂为不同的政治集团,进而在教义方面形成诸多派别。伊斯兰教的正统信仰称逊尼派,什叶派则是与逊尼派长期对立的主要派别。什叶在阿拉伯语中是“派别”的意思;什叶派专指阿里的追随者。通常认为,什叶派起源于伊朗高原,波斯人与阿拉伯人之间的矛盾构成什叶派与逊尼派长期对立的社会基础。这种看法并不正确。什叶派最初只是阿拉伯穆斯林内部的政治集团,起源于争夺哈里发继承权的斗争。穆罕默德作为新兴伊斯兰国家的政教领袖,生前并没有明确指定继承人选。穆罕默德去世后,一些穆斯林认为,哈里发应由穆罕默德家族的成员担任,而阿里作为穆罕默德的堂弟和女婿,是穆罕默德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阿布?伯克尔、欧默尔和奥斯曼出任哈里发,均为窃取权位之举。656 年奥斯曼遇刺身亡,阿里在这些穆斯林的拥立下继承了哈里发的权位。661 年阿里死后,穆阿维叶在大马士革出任哈里发,建立倭马亚王朝,阿里的追随者遂遭到排挤和迫害。680年秋,阿里的次子侯赛因在一部分伊拉克穆斯林的迎请下由麦加前往库法,中途在卡尔巴拉遭到倭马亚王朝军队的袭击,遇害身亡。卡尔巴拉事件明显激化了穆斯林内部的矛盾冲突,什叶派作为政治反对派渐趋形成。他们否认倭马亚王朝的合法地位,并且通过武装起义等各种形式反对倭马亚王朝,在推翻倭马亚王朝统治的过程中起了巨大的作用。阿拔斯王朝时期,伊斯兰教广泛发展,神学思想体系日趋完善。什叶派遂由最初的政治集团演变为宗教派别,主要传播于伊朗高原、北非马格里布和阿拉伯半岛南部广大地区。伊拉克的白益王朝、摩洛哥的伊德利斯王朝和埃及的法蒂玛王朝,集中反映了什叶派的广泛影响。作为伊斯兰教派别之一,什叶派与逊尼派同样尊奉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并履行相应的宗教义务。什叶派与逊尼派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伊玛目(阿拉伯语意为“站在前列者”)的学说。众所周知,凡穆斯林皆需承认独尊安拉和穆罕默德为安拉的使者两项信条;什叶派在此基础之上增加了尊崇和顺从伊玛目作为第三项信条。什叶派认为,伊玛目是穆罕默德去世后伊斯兰世界的宗教领袖,应由阿里及其后裔担任;伊玛目绝非凡人,而是超人,具备了解宗教真谛的特殊才能,具有不谬性和免罪权。什叶派尊崇的伊玛目大都死于非命,其中阿里、侯赛因和阿里?里达的殉难处纳贾夫、卡尔巴拉和马什哈德被视作三大圣地,每年的一定时节都有众多虔诚的信徒前往这些圣地举行如痴如狂的哀悼仪式,阿舒拉日(回历一月初十)在卡尔巴拉举行的仪式尤为隆重。什叶派除信奉《古兰经》外,亦尊“圣训”为重要经典。然而,什叶派只承认阿里及其后诸伊玛目传述的“圣训”,拒绝接受其他圣门弟子传述的“圣训”。什叶派的“圣训”(艾赫巴尔)与逊尼派的“圣训”(哈底斯)尽管内容并无明显差别,但是传述体系迥然不同。什叶派并非浑然一体,而是派别纷立,其中主要派别是十二伊玛目派。根据十二伊玛目派的理论,阿里是第一任伊玛目,其长子哈桑是第二任伊玛目,次子侯赛因是第三任伊玛目,此后诸伊玛目皆为侯赛因的后裔;第十二任伊玛目穆罕默德?孟特宰尔于 878 年在萨马腊附近失踪,但并非夭折,而是处于隐遁状态,他将在末日来临之前 1000 年时以“马赫迪”的身份再现于世间,光复真正的伊斯兰教,建立公正完美的社会秩序。什叶派的另外两个重要分支是易司马仪派和宰德派。易司马仪派亦称七伊玛目派,是什叶派中的激进派。易司马仪派认为,伊玛目自阿里传至第七任易司马仪时已经转入隐遁状态,伊玛目即将再现世间而不是在遥远的未来。易司马仪派不重视《古兰经》的字面经文,强调追寻《古兰经》的内在含义,故而又称“内学派”。宰德派是什叶派中的温和派,拒绝接受“伊玛目隐遁说”,主张“逊色的伊玛目说”,即阿里固然是最优秀的伊玛目,但阿布?伯克尔、欧默尔和奥斯曼作为“逊色的伊玛目”亦为合法。这样就使得宰德派在政治上较为接近逊尼派。什叶派中的极端派别主要有德鲁兹派、阿萨辛派、努赛尔派、阿里?伊拉希派和盖耳麦兑派等;这些派别或者拒绝履行朝觐义务,或者信奉灵魂转世轮回,或者将阿里视作安拉的化身,其信仰内容已与伊斯兰教的基本思想相去甚远。苏非主义的演变 苏非在阿拉伯语中意为“羊毛”。在古代阿拉伯半岛,羊毛衣是社会贫困阶层和沙漠隐居者的服装。苏非主义倡导苦行之道,其追随者大都身着羊毛粗衣,故名。苏非主义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宗教思潮。早在倭马亚王朝时期,波斯血统的神学家哈桑?巴士里倡导清贫宁静的生活方式,主张通过沉思和自我审慎的途径实现凡人与安拉意志之间的和谐,被后人视作苏非主义的奠基者。阿拔斯王朝时期,外来思潮不断渗入伊斯兰世界,深刻影响了穆斯林的宗教生活,苏非主义的思想体系逐渐形成。苏非主义并非独树一帜的宗教派别,亦无统一的社会组织,只是表现为独特的信仰方式和生活方式。所谓的苏非派只是穆斯林中奉行禁欲和神秘生活者的泛称;他们中一部分人尊崇什叶派伊斯兰教,但是更多的人属于逊尼派穆斯林。苏非主义的特点在于繁琐的宗教仪式,潜心寻求内心的领悟和神人合一的境界,其思想倾向实质上是对伊斯兰教中的理性主义和由此产生的形式主义的反动。苏非主义采取隐遁的消极形式,在伊斯兰世界广泛扩展,颇具影响。早期的苏非主义表现为浓厚的禁欲倾向,蔑视世俗的荣华富贵,倡导苦行、独身、冥思、长期守夜和徒步朝觐。8 世纪中叶以后,苏非主义广泛发展了神秘论的思想内容,极力追求凡人与安拉之间的直接知觉;这种直接知觉并不是来自理性的思辨,而是通过神秘的内心领悟。9 世纪前期,苏非主义进入了神智论的发展阶段。埃及的苏非主义思想家祖奴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真正认识安拉并且达到与安拉合一的境界,其途径并非通过智力和理性,而是通过在激情的状态下进行出神的沉思,最终实现人的心灵与安拉之光的沟通,直至在安拉中丧失自我。9 世纪中叶以后,泛神论思想大量渗入,标志着苏非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波斯血统的巴亚齐德?比斯塔米系统阐述了苏非主义的泛神论思想。他认为,安拉存在于万物之中,天地众生即是神灵本身,人生的目的是使自身完全消融于安拉之中。著名的苏非主义思想家哈拉智甚至声称:“我就是安拉”,并且宣布:“我即我所爱,所爱就是我;精神分彼此,同寓一躯壳;见我便见他,见他便见我。”苏非主义的泛神论思想由此可略见一斑。苏非主义最初只是一种分散的个人活动。10 世纪末期以后,在伊斯兰世界各地逐渐形成了相应的教团组织。苏非教团的首领称“舍赫”(阿拉伯语中意为“长者”),成员通称“德尔维什”(阿拉伯语的“德尔维什”源于波斯语,意为穷人、乞丐)。苏非教团倡导忘却自我和净化灵魂的宗教生活原则,普遍奉行“迪克尔”仪式,即反复赞念和记忆安拉直至达到无尽无休的程度。苏非教团的成员履行各种附加的拜功和斋月以外的频繁斋戒,过着克己守贫的简朴生活。苏非教团实行严格的教阶制度,“舍赫”在教团内部拥有绝对的权威;教团的创始人往往被视作圣徒并且受到后人的崇拜。这些都是伊斯兰教中绝无仅有的现象。中世纪的苏非教团遍及从摩洛哥到印度的广大地区,并且划分为不同的教团体系。始建于巴格达的卡迪里教团、苏哈拉瓦迪教团和始建于巴士拉的里法伊教团等构成苏非教团中的伊拉克体系,分布在突厥斯坦和叙利亚一带的阿萨维教团、库布拉维教团和契斯提教团等属于苏非教团中的呼罗珊体系,苏非教团中的埃及体系包括沙兹里叶教团、巴达维教团以及前述柏柏尔人的穆拉比特教团和穆瓦希德教团。诸多苏非教团的广泛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伊斯兰教在非洲和亚洲的进一步传播。教法学派的形成 中世纪的穆斯林根据伊斯兰教的宗教原则,在广泛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之上,创立了完整的法学体系,即伊斯兰教法。早期穆斯林完全依照《古兰经》和“圣训”进行法律裁决。在《古兰经》的 6000 余节经文中,有 200 余节涉及法律的内容;这些经文绝大多数属于麦地那时期的启示。“圣训”作为伊斯兰教的重要经典,对于《古兰经》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具体的补充说明,是伊斯兰教法的另一渊源。然而,《古兰经》和“圣训”大都只是针对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半岛的特定环境规定的原则。随着阿拉伯人的征服和伊斯兰世界的扩展,许多法律问题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无明文可循,只能诉诸宗教学者的裁决,区域性的教法学派由是产生。倭马亚王朝时期,教法学派主要分为麦地那学派和库法学派,其中前者强调遵循《古兰经》和“圣训”规定的法律原则,后者倡导适当应用相对自由的类比和公议原则。阿拔斯王朝时期,伊斯兰教法日臻完善,哈奈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成为在整个伊斯兰世界具有广泛影响的四大教法学派,哈奈斐学派继承了库法学派的传统,主张实行类比推理的法律原则,是伊斯兰世界中最为宽容的教法学派,流行于塞尔柱苏丹诸国和奥斯曼帝国以及印度各地。哈奈斐学派的创始人阿布?哈尼法是波斯血统的库法人, 767年卒于巴格达。他极力强调个人意见和个人判断的价值和必要性,其法学思想被视为代表伊斯兰教法的最高成就。马立克学派继承了麦地那学派的传统,强调遵循《古兰经》和“圣训”规定的法律原则,盛行于西班牙和北非各地。马立克学派的创始人马立克?艾奈斯曾任麦地那教长,卒于 795 年。他在圣训学方面造诣极深,所著《圣训易读》一书整理了“圣训”中的法律条文,概括了当时麦地那实行的诸多公议准则,是流传至今的最古老的伊斯兰教法典。沙斐仪学派吸取了麦地那学派和库法学派的精华,兼重《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与类比和公议的原则,其影响范围仅次于哈奈斐学派。沙斐仪学派的创始人沙斐仪出身麦加的古莱西族,曾在巴格达和开罗研习法律,卒于 820 年。沙斐仪的贡献在于赋予原有的教法概念以崭新的含义,使公议裁决由“可以允许的方法”上升为“必须遵行的原则”,并且系统阐述了教法的渊源,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学思想。罕百里学派是伊斯兰教法学派中保守主义的主要代表。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艾哈迈德?罕百里(卒于855 年)既不承认个人判断的价值,也不接受类比推理的原则,极力恪守《古兰经》和“圣训”的字面意思,具有明显的复古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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