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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农民田某于 2004 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9 年其妻胡某向当 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10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 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11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 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
《民法典》,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复夫妻关系,姚某不同意撤销收养合 同,田某诉至法院。
问:(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答案是:
(1)如胡某没有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与田某的夫妻关系,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根据《民法典》 第 51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 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民法典》第 52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 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 无效。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出自 成人高考 > 民法 >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全真模拟真题(六)试卷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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