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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各携所养宠物犬散步,两犬发生厮打,甲、乙未加约束,袖手旁观。两犬在撕咬中突然窜 至马路中央。正在驾车以正常速度通过的个体出租车司机丙见状紧急刹车,但因事发突然,仍 将甲的宠物犬轧死。同时,车内乘客丁因紧急刹车而撞破眼镜,致眼部受伤。 问 :(1)甲的宠物犬被轧死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受害乘客丁可以享有哪些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请求权的依据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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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1)《民法典》第 1246 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甲的宠物犬被轧 死的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属于“混合过错”,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2)首先,丁可以向个体出租车司机丙提出违约之诉,丁和丙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合同,丙应将丁安全送达 目的地。其次,丁也可以向甲、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丙的行为属紧急避险,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引 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自
成人高考 > 民法 >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全真模拟真题(三)试卷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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