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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6 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 A 城工作,随后因与乙 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0 年 A 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 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 150 元。2012 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 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 3000 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 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 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 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 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 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 :(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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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27 条规定,父母是未 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084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 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 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 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可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出自
成人高考 > 民法 >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全真模拟真题(二)试卷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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