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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用枪杀乙。枪中装有6发子弹,甲朝乙开了一枪,未击中乙,即被人发现而制止。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是:9.B
8.甲盗得某单位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一辆,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主动将汽车还给该单位。甲的行为( )。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B.构成盗窃罪(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犯
答案是:8.C
7.甲杀乙,致乙重伤,误认为乙已死,为毁尸灭迹,将乙掩埋。法医鉴定,乙是因窒息死亡。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D.
答案是:7.D
6.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在尾随程中甲忽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为避免罪行暴露,甲匆匆离去。其实甲是作贼心虚,他身后根本没有人。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C.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 D.构
答案是:6.C
5.某晚甲跳墙进入一女村民家,企图实施强奸行为,入屋后,即站在窗前,用螺丝刀撬窗子,当其中一扇窗刚打开时,正在睡觉的妇女突然惊醒,遂打开电灯,呼喊“抓坏人”,甲一看灯下的妇女,竟是自己小学同学,感到“难为情”,于是扭头便跑。甲的行为属于(
答案是:5.C
4.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 )。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是:4.A
3.胡某于某日晚潜入本厂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他离开了现场。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胡某的行为属于( )。 A.不认为是犯罪 B.犯罪未遂
答案是:3.C
2.甲准备到某厂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他邀约乙去望风。乙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答案是:2.A
1.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 )过程中。 A.直接故意犯罪 B.故意犯罪 C.过失犯罪 D.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答案是:1.A
10.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______。
答案是:10.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
9.对于未遂犯,______比照既遂犯______或者______处罚。
答案是:9可以、从轻、减轻
8.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是 。
答案是:8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7.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 和 两个阶段。
答案是:7犯罪预备、犯罪实行
6.着手实行犯罪是指 的行为人开始实施 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 的行为。
答案是:6直接故意犯罪、意图实现、客观方面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______。
答案是:5免除处罚、减轻处罚
4. 对于预备犯,______比照既遂犯_____、______或者______处罚。
答案是:4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除
3.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 与 ,________与 。
答案是:3实行终了未遂、未实行终了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2.过失犯罪和__________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答案是:2间接故意犯罪
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两种基本类型。
答案是:1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
4. 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某立即停车将李某抬到自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李某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李某死亡。司机张某
答案是:4.答: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上将骑车人撞伤,属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不能得到及时抢救致其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的态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某构成该二罪,应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男,35岁。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后查明,李是一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
答案是:3.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理由: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 某县幼儿教师邹某,于某日上午10时,带领幼儿4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周岁半)失足坠入路旁深约75公分的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只向行人大声呼救,但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最后有一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当幼儿
答案是:2. 答:邹某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将幼儿带出游玩,就有义务保证幼儿的安全。在该儿童跌入粪池后,就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将其救出。但是,其在有能力将该儿童救出的情况下,只是一味地呼救,并不采取实质的措施施救,完全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追究刑事责任。
1.甲于1998年7月18日带邻居6岁儿童乙去海边游玩,乙初学游泳,跳入海中,愈游愈远,精疲力尽,险情出现,而甲水性极好,完全可以游到海中将乙救回,但他听之任之,导致乙被风浪卷走。甲是否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
答案是:1.答:甲带邻居的6岁儿童去海边游泳,他的这一先行行为使他具有了保护该儿童生命安全的特定义务。因此,他必须时刻关注和保护这一儿童。在该儿童在海边学习游泳出现险情时,他有义务跳入海中将该儿童救回,但他却听之任之,采取了不作为的形式导致该儿童溺死,甲已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答案是:答: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希望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为:(1)产生原因相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也是行为人对不良社会环境因素的反映。(2)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始动功能,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导向功能,二者密切相联。(3)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也必然是犯罪动机的反映。即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转化。(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犯罪动机在形成过程中出现动机斗争时,势必影响到犯罪目的选择;另一方面,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也必定会对犯罪动机起强化或弱化作用。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也有很大的区别:(1)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即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犯罪目的产生在后。(2)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蕴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犯罪人对其犯罪目的的意识必定是清晰的,而对犯罪动机的意识则未必清晰。(3)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起到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不一致。两者的关系并非单一,而是错综复杂的,有时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来源于不同犯罪动机。 总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之间,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犯罪活动的链条公式,即从犯罪动机出发,反映、推动、调整、监督着犯罪行为,使之向犯罪目的运行。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答案是:3.答: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据此,单位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这些法定单位之外的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企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单位与集体事业单位。(4)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是指执行党和国家的领导和治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在我国,由于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故无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还是处于合作地位的民主党派,其各级机关也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中的机关。(5)团体。团体是由特定行业、阶层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分为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第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主体的犯罪意志表现在,单位犯罪必须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所谓单位集体研究,是指依照法律和章程设立的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即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所谓负责人员决定,是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第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私营企业也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必须指出,在双罚制时,处罚的对象是两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责任人,但是,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主体仍然只有一个,这就是单位,而不是两个,单位中的责任人受到的处罚不过是对单位刑事责任的分担罢了,分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其行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案是:2. 答: 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的考察它们。至于哪一对现象需要抽出被研究,则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和对象。因为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此处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的实施,必定先于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告诉我们,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显然没有因果关系。(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考察某人的行为同某种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决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各种具体条件孤立地看行为本身,而应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明因果关系。(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一因一果,即一个危害行为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第二,一因多果,即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结果。第三,多因一果,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在多个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以便恰当确定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四,多因多果,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行为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结果。对这类案件,要恰当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认真区分行为人的具体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在引起危害结果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6)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7)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1.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答案是:1.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11.简述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答案是:答: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的认识,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在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妨碍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11.简述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
答案是:答: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未认识状态,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存在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不能认为其具有过失而追究刑事责任。
11.简述过于自信过失的成立特征。
答案是:答: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身条件或客观有利因素。因此,在主观意志上,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这与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存在根本区别。
11.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答案是:答: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作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11.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案是:5. 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段:(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其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危害结果之规定的意义
答案是:4.答:(1)是区分某些犯罪形态的依据。(2)是区分过失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3)是某些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4)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10.简述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答案是:3. 答: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第四,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行为人虽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如果他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者客观上使他不能履行特定义务,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的根本特点,也是与作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行为人只有在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时,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10.简述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
答案是:2.答: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是:(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部的(客观的)特征,通常称之为有体性(身体性)。(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的(主观的)特征,通常称之为有意性。如下几种情况,都不是危害行为:第一,单纯的反射运动。第二,睡梦中的动作。第三,精神病人在精神发作时的动作。第四,不可抗力下的举止。第五,身体受暴力强制下的动静。但是,如果不是身体受到暴力强制,而是精神上受到强制,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应依紧急避险处理;否则,当属于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是危害行为的根本特征。
10.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答案是: 1. 答: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二者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30.在所有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
答案是:30. 错
29.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没有任何影响。( )
答案是:29. 错
28.某甲驾一货车穿行于陡峭山路,某乙想尽快赶到投宿地而搭便车,冒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骤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当场死亡。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的心理态度可能是间接故意。( )
答案是:28. 对
27.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
答案是:27. 对
26.行为人动辄行凶,捅人一刀就走,放任伤亡结果发生,被害人未死亡而构成重伤的,行为人应负间接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
答案是:26. 对
25.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说明行为人缺乏认识和意志因素。( )
答案是:25. 错
24.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
答案是:24. 对
23.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疏忽大意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
答案是:23. 对
2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就是都预见到结果的必然发生,区别点在于前者是希望结果发生,后者是放任结果发生。( )
答案是:22. 错
21.间接故意从意志因素上来看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所以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
答案是:21. 错
20.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处罚,我国目前立法一律采取双罚制。( )
答案是:20. 错
19.聋人、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答案是:19. 错
18.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都应由政府收容教养。( )
答案是:18. 错
17.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答案是:17. 对
16.甲骂乙,致乙因气愤而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 )
答案是:16. 错
15.过失犯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否则不构成犯罪。( )
答案是:15. 对
14.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讲,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
答案是:14. 错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
答案是:13. 对
1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答案是:12. 对
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
答案是:11. 错
10. 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
答案是:10. 错
9. 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
答案是:9. 错
8. 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
答案是:8. 错
7.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
答案是:7.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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