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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6/12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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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 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 王强 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 委托王强 代购100条牛仔裤 ,回来之后 李刚 收下裤子并与 王强结账。一 个月后, 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 ,见质量 好,价格 合理, 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 ,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 ,进行销 售。半个月后, 王强卖 完此 批货又去 广州进货 ,顺 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 ,李刚 此时见市 场饱和, 拒不接货 ,王强 提出要 退连同 及第一 批牛仔裤、第二 批皮裤一起退,否则就接货。问:(1)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处理?

答案是:(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2)李刚委托甲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100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予以追认。我国法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后的行为,只有经过 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4)本案王强 第二次代理 购货 行为是有效的,李刚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王强自行承担。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1  国家开放大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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