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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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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兴办一合伙企业,后因效益不佳,并对外欠下3万元。此时,丁有意加入合伙,经与甲协商,由甲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未表示异议。一年后,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不得已宣布解散。经清算,合伙企业有6万元债务不能偿还。问:对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答案是:答:( LANG=EN-US>1)对合伙企业解散后的 LANG=EN-US>6万元债务,乙、丙、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ANG=EN-US>2)对于甲退伙前合伙企业所欠的 LANG=EN-US>3万元债务,甲应当和乙、丙、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LANG=EN-US>3)在对外承担债务中超过自己应当分担的份额时,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出自 西北大学经济法(2020)统考试卷  学起plus弘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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