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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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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和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是:正确答案为: (1)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14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所以本案中的企业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基本符合规定。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出自 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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