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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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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头本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加上叶某用车头与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损坏修理费12000余元,共计59000余元。未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货物也均未有损失。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是:在本案中,叶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叶某驾车在山路上行至下坡时,突然车闸失灵,这是意外的原因导致了车毁人亡的危险发生;为了使国家财产和本人的人身免遭这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损害,其采取用车头里侧与山壁擦行的措施,车速减慢了,但车仍在下行,危险并未消除,又无其他方法可施,叶某不得已才与上行货车相撞,使车停住。叶某开始认识到两部车车速均较慢,如果相撞也不会发生太大损失,而实际上仅造成了59000余元的损失,但保存了一车货物及车辆本身和人身的安全,损害的利益远远小于所保存的利益。叶某毁坏汽车虽然是故意的,但其目的是为了保存比汽车的利益更大的合法权益,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根本不相同的,叶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出自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基础  青书学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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