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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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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当地某超市购物时,将手包寄存在超市存物柜中,但在购物结束时却发现自己的手包已被别人取走。王某当即向超过服务人员出示了自己存放物品时的手牌,超市承认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王某的财产损失。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议。王某声称自己包里有2万余元的贵重物品,要求超市如数赔偿;而超市则辩称:贵重物品应当自己随身保管,况且王某也无法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只能按普通物品赔偿。问: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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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答:(1)王某和超市之间因购物发生的保管合同有效,因超市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王某不能取回保管物,超市应当赔偿损失;(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出自
河南大学合同法 学起plus弘成系统
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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