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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圆梦客服:王老师 19139051760(微信同号) 19139051760(微信同号)
授权立法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答案是:A、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处理一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宜.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有以下几种: 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的授权。在1 982年宪法实施以前,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没有立法权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曾三次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第一次授权是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 第二次授权是在1959年,全国人大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部分法律进行修订。 第三次授权发生于l 981年,为使我国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再次授权,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公布民事诉讼法(试行),依据该项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 982年正式公布实施。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三次特别授权。授权立法的客观需要并未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取得而消失。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仍然存在。除1982年宪法中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作出明确规定外,最典型的是最高权力机关的三次特别授权。 第一次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一些必要修改和补充。 第二次是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专门决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 第三次是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再次作出特别决议,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于必要时,可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情况下制定,颁布实施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最高权力机关对经济特区的特别授权。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时候授权地方立法机关立法并在其区域内实行。最典型的是四次对经济特区的授权。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8年4月,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1994年3月,全国人大授权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
出自
河南理工大学立法学
联大系统
河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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