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19139051760(微信同号) 13333709510
找答案
注册
登录
名词解释
所有科目
成人高考
成考院校
联大
青书学堂
文才
和学
现代兴业
安徽教育在线
超星
弘成
广东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
上海开放大学
含弘慕课
教育服务
成人高校
成考录取分数线
我要提升学历
提升学历的理由:
升职加薪、积分落户、考研、公务员考试、子女入学、出国留学
成人高考报名入口
当前位置:
首页
>
联大系统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
输入试题:
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圆梦客服:王老师 19139051760(微信同号) 19139051760(微信同号)
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案是: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出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
联大系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更多试题>>>>
1、
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2、
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3、
法律汇编
4、
法律效力
5、
权利
提升学历-成人高考报名入口
提升学历-成人高考院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