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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99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99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199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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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正确答案: A
出自
四川大学民事诉讼法 超星系统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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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S市西区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S市南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
B、将
2、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3、28
杜大林于1995年12月向朋友陈若水借款10000元,此后,杜外出做生意一直下落不明。陈于1996年9月2日到法院起诉杜,并向法院出具了借条,借条的落款不甚清楚,法院在公告传唤杜期间,曾向杜的家属调查案情,杜的家属均说不知此事,并说
4、27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同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一人出资占80%。丙在一次以合伙组织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由于对货源组织困难估计不足,致使不能按期向丁交货。现丁索赔,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A、甲、乙、丙
B、
5、26
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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