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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将自己的一处铺面房租给了乙,租赁期一年。两个月后,甲告知乙准备将该铺面房产 卖掉。到第六个月时,甲将该铺面房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该房产产权的过户手续。丙买房 后持房产证找到乙,要求乙在两周内搬出,丙对乙说:“我现在已是此房的所有权人,所 有权是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你享有的租赁权不过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我有权利要求你搬出!”

答案是:2.
丙的说法是对的,符合法理,其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答:丙的说法不对,其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1)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得优于债权实现,此为物权效力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规则——“买卖不破租赁”,即: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承租人的承租权不因买卖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财产仍享有租赁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见《合同法》第229条)
(2)租赁权虽是基于租赁合同所生之债权,但因其内容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故类似于用益物权。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下,承租权更具有了用益物权的特质。我国《物权法》第120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综上理由,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对铺面房的新所有人丙仍有约束力,在该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前,乙得继续用益此房,丙无权要求乙搬出。

出自 西北师范大学民法学  文才系统

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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