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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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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案中,各股东的出资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 (5分)
2.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戊,丙表示同意,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30日未作出答复。乙以前曾与戊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戊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戊,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甲的出资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5分)

答案是:(1)丁不得以劳务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5分)
(2)甲的出资转让行为的效力成立。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已经超过了半数同意(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未做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乙无法出资购买转让的股权,也视为同意转让。(5分)

出自 衡水学院经济法  其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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