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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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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
答案是:答:(1)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当
时,著名的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他主张关于物权法律关系问题,依物之所在
地法。当时的物权主要指土地及与土地有关的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至于动产物权,则是适
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3分)
(2)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业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事关
系日益复杂,出现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因而,适用属人法发生困难。
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新理论应运而生。(3分)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
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
人住所地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4分)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
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
基础。19世纪末叶,一些国家的立法便开始采用这一原则。此后,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几
乎都采用了动产与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4分)
(3)总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公
认的国际私法原则。(1分)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
国家开放大学系统
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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