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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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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制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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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立法会还有权根据政府能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同时,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由制衡作用,表现在:一、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二、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三、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四、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在解散前必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也由制衡作用,表现在:一、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的,行政长官必须辞职;二、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行政必须辞职;三、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以进行弹劾。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 国家开放大学系统
国家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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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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