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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添加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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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和特殊性。(详见教材第87-89页)

答案是:答: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这既是经济法特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的密切联系的具体写照。不仅如此,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还表现在:第一,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第二,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出自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  江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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