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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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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B、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D、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C
解析:21.C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C 错误。
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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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临考突破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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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2、19.关于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的说法,正确的是
3、18.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4、17.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16.关于开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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