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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垫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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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垫资的法律性质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
B、政府投资项目禁止由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C、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的约定无效
D、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参照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是:B
解析:36.B[解析]工程垫资并非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行为,而是一种从属的民事行为。工程垫资是一种业务承揽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热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热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执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于支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住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出自
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2021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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