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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关于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26 17:25:00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各教学点: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子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成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对《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医发[2014]77号)进行修订,

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子质量,实现成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投予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投子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学生均可按本细则提交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投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专科升本科最长学习年限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最长学习年限7年)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同时三门专业学位课程(含课程《公共英语》及两门专业主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8.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二)未获得毕业资格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三门专业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四)在校期间受过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以后经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的:或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五)其他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毕业时已获取毕业证书但不符合学位授子条件未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毕业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填写提交《广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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