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总部经济)发展中心城镇公益岗招聘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27 12:15:00 成人高考负责老师:张老师 手机:13333709510
为进一步落实好省、市、区关于扩大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需要,现将有关人员报名条件及流程公告如下:
(一)城镇公益岗:
1、岗位要求
安置重点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户籍为张氏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中(户口或共同居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共同生活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退休人员等除外),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本辖区农村居民家庭中(户口或共同居住),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或自主登记失业之日起,处于无业状态满1年以上且在无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实施征地后未实现就业人员;
(9)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相关证明的高校毕业生,或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0)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狱服刑终止、刑期结束释放、或在劳改农场、劳教所、戒毒所等机构完成规定的教养活动后回归社会人员;
(11)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
(12)脱贫享受政策户、防返贫监测对象: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待遇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
(二)身体健康,无慢性病等重大疾病,且具有胜任应聘岗位的能力和条件。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四)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未缴纳城镇职工保险,无工商注册、股东等信息。未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三、招聘程序
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一公告、二申请、三评议、四公示、五审批、六培训、七上岗”的“七步工作法”,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统一进行组织上岗,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报名额满为止
(二)报名地点:
1、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居民,请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各村委会(城市社区)报名。
2、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居民,请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各村委会报名。
五、动态管理
(一)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鼓励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退出或应清退情况的,要及时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并分别报社区、街道备案,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城乡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需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失实情况,取消人员聘用资格。
(二)为便于城乡公益岗位的有效开发利用,按照社区报名情况,将由街道统一调配。
七、联系电话
有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条件且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个人可向所在村(社区)报名:0536-2101699
(一)城镇公益岗:
1、岗位要求
安置重点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户籍为张氏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中(户口或共同居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共同生活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退休人员等除外),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本辖区农村居民家庭中(户口或共同居住),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或自主登记失业之日起,处于无业状态满1年以上且在无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实施征地后未实现就业人员;
(9)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相关证明的高校毕业生,或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0)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狱服刑终止、刑期结束释放、或在劳改农场、劳教所、戒毒所等机构完成规定的教养活动后回归社会人员;
(11)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
(12)脱贫享受政策户、防返贫监测对象: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待遇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
(二)身体健康,无慢性病等重大疾病,且具有胜任应聘岗位的能力和条件。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四)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未缴纳城镇职工保险,无工商注册、股东等信息。未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三、招聘程序
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一公告、二申请、三评议、四公示、五审批、六培训、七上岗”的“七步工作法”,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统一进行组织上岗,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报名额满为止
(二)报名地点:
1、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居民,请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各村委会(城市社区)报名。
2、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居民,请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各村委会报名。
五、动态管理
(一)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鼓励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退出或应清退情况的,要及时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并分别报社区、街道备案,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城乡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需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失实情况,取消人员聘用资格。
(二)为便于城乡公益岗位的有效开发利用,按照社区报名情况,将由街道统一调配。
七、联系电话
有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条件且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个人可向所在村(社区)报名:0536-21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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